正文 第37章 解救財務危機少不了你——財務重整(1 / 3)

重整按是否通過法律程序分為非正式財務重整和正式財務重整兩種。

◎ 做好非正式財務重整

當企業隻是麵臨暫時性的財務危機時,債權人通常更願意直接同企業聯係,幫助企業恢複和重新建立較堅實的財務基礎,以避免因進入正式法律程序而發生的龐大費用和冗長的訴訟時間。

非正式財務重整主要是指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

所謂債務展期即推遲到期債務要求付款的日期;而債務和解則是債權人自願同意減少債務人的債務,包括同意減少債務人償還的本金數額,或同意降低利息率,或同意將一部分債權轉化為股權,或將上述幾種選擇混合使用。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財務困難時,有時債務的延期或到期債務的減免都會為財務發生困難的企業贏得時間,使其調整財務,避免破產。而且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均屬非正式的挽救措施,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既方便又簡捷。因此,當企業發生財務困難時,首先想到的便是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

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作為挽救企業經營失敗的兩種方法,都能使企業繼續經營並避免法律費用。雖然由於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會使債權人暫時無法收取賬款而發生一些損失,但是,一旦債務人從困境中恢複過來,債權人不僅能如數收取賬款,進而還能給企業帶來長遠效益。因此,債務展期與債務和解的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普遍被采用。

當企業擬采用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措施來渡過難關時,首先由企業,即債務人向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召開由企業和其債權人參加的會議;其次,由債權人任命一個由1~5人組成的委員會,負責調查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並製定出一項債權調整計劃,就債權的展期或債務的和解作出具體安排;最後,召開債權人、債務人會議,對委員會提出的債務展期、和解或債務展期與和解兼而有之的財務安排進行商討並取得一致意見,達成最終協議,以便債權人、債務人共同遵循。

一般而言,債權人同意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表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很有信心,相信債務人能夠走出財務困境並有益於債權人。然而,在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後等待還款的一段期間裏,由於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隨時會發生新的問題而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因此,為了對債務人實施控製,保護債權人利益,在實施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後,債權人通常應采取下列措施:

■ 堅持實行某種資產的轉讓或由第三者代管;

■ 要求債務企業股東轉讓其股票到第三者代管賬戶,直至根據展期協議還清欠款為止;

■ 債務企業的所有支票應由債權人委員會會簽,以保持回流現金用於還清欠款。

非正式財務重整可以為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都帶來一定的好處。首先,這種做法避免了履行正式手續所需發生的大量費用,所需要的律師、會計師的人數也比履行正式手續要少得多,使重整費用降至最低點。其次,非正式重整可以減少重整所需的時間,使企業在較短的時間內重新進入正常經營的狀態,避免了因冗長的正式程序使企業遲遲不能進行正常經營而造成的企業資產閑置和資金回收推遲等浪費現象。再次,非正式重整使談判有更大的靈活性,有時更易達成協議。

但是非正式財務重整也存在著一些弊端,主要表現為:當債權人人數很多時,可能難於達成一致;沒有法院的正式參與,協議的執行缺乏法律保障。

◎ 做好正式財務重整

破產法中建立的重整製度,允許企業在破產時進行重整,但需經過法院裁定,因此涉及正式的法律程序。企業在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中,有時會由於企業自身的經營條件或者企業外部環境的各種原因無法如期償還債務,從而陷入暫時的財務困難,這時,便可以通過與其債權人協商達成協議後,按照法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重整。企業財務重整是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改變企業的資本結構,合理地解決其所欠債權人的債務,以便使企業擺脫所麵臨的財務困難並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