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公司脫胎換骨時需要你——股權重組(3 / 3)

信息風險

在並購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真實與及時的信息可以大大提高並購企業行動的成功率。但實際並購中因貿然行動而失敗的案例不少,這就是經濟學上所稱的“信息不對稱”的結果。

融資風險

企業並購需要大量的資金,所以並購決策會同時對企業資金規模和資本結構產生重大影響。實踐中,並購動機以及目標企業並購前資本結構的不同,還會造成並購所需的長期資金與短期資金、自有資本與債務資金投入比率的種種差異。與並購相關的融資風險具體包括資金是否可以保證需要(時間上與數量上)、融資方式是否適應並購動機(暫時持有或長期擁有)、現金支付是否會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杠杆收購的償債風險等。

反收購風險

在通常情況下,被收購的企業對收購行為往往持不歡迎和不合作態度,尤其在麵臨敵意並購時,他們可能會“寧為玉碎,不為瓦全”,不惜一切代價布置反收購戰役,其反收購措施可能是各種各樣的。這些反收購行動無疑會對收購方構成相當大的風險。

法律風險

各國關於並購、重組的法律法規的細則,一般都通過增加並購成本而提高並購難度。如我國目前的收購規則,要求收購方持有一家上市企業5%的股票後即必須公告並暫停買賣(針對上市企業非發起人),以後每遞增5%就要重複該過程,持有30%股份後即被要求發出全麵收購要約。這套程序造成的收購成本之高,收購風險之大,收購程度之複雜,足以使收購者氣餒,反收購則相對比較輕鬆。

體製風險

在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經營過程中相當一部分企業的收購兼並行為,都是由政府部門強行撮合而實現的。盡管大規模的並購活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但是並購行為畢竟應是企業基於激烈市場競爭而自主選擇的發展策略,是一種市場化行為。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對企業並購大包大攬不僅背離市場原則,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而且往往還會給並購企業帶來風險。比如,以非經濟目標代替經濟目標,過分強調“優幫劣、強管弱、富扶貧”的解圍行為,將使企業並購偏離資產最優化組合的目標,從而使並購在一開始就潛伏著體製風險。

總之,並購風險非常複雜和廣泛,企業應謹慎對待,多謀善選,盡量避免風險,將風險消除在並購的各個環節中,最終實現並購的成功。

◎ 籌措好並購的資金

目前適合我國國情的融資方式和途徑有內部留存、增資擴股、金融機構信貸、企業發行債券、賣方融資、杠杆收購等方式。在具體的運作中,有些可單獨運用,有些則可組合運用,應視並購雙方具體情況而定。

增資擴股

收購方選擇增資擴股方式取得現金來收購目標公司時,最重要的是考慮股東對現金增資意願的強弱。就上市公司而言,擁有經營權的大股東可能考慮其自身認購資金來源的資金成本、小股東認購願望的因素等,同時,還要考慮增資擴股對其股東控製權、每股收益、淨資產收益率、每股淨資產等財務指標產生的不利影響。對於非上市公司,若股東資金不足而需由外界特定人士認購時,大股東可能會出於保持控製權的考慮而寧可增加借款而不願擴股。

股權置換(換股)

股權置換實際上是公司合並的基本特色。在企業收購活動中,收購者若將其自身的股票作為現金支付給目標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由買方出資收購賣方全部股權或部分股權,賣方股東取得資金後認購收購方的現金增資股,因此雙方股東不需另籌資金即可實現資本集中;二是由買方收購賣方全部資產或部分資產,而由賣方股東認購買方的增資股,這樣也可達到集中資本的目的。

股權置換完成以後,新公司的股東由並購公司的原有股東和目標公司的原股東共同構成,其中沒有改變的是並購公司的原有股東繼續保持對公司的控製權,但是由於股權結構的改變,這種控製權受到稀釋。

金融機構信貸

金融機構信貸是企業並購的一個重要資金來源,在國外比較流行。由於這種貸款不同於一般的商業貸款,要求收購方提前向可能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並就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坦誠的磋商。即使需要保密,也需在收購初期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要求,因為這種貸款與一般的商業貸款相比金額大、償債期長、風險高,故需較長的商討時間。

賣方融資(推遲支付)

在許多時候,購並雙方在談判時會涉及購並方推遲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項的情形。這是在國外因某公司或企業獲利不佳,賣方急於脫手的情況下,新產生的有利於收購者的支付方式,與通常的“分期付款方式”相類似。不過這要求收購者有極佳的經營計劃,才易取得“賣方融資”。這種方式對賣方的好處在於因為款項分期支付,稅負自然也分段支付,使其享有稅負延後的好處而且還可要求收購方支付較高的利息。

杠杆收購

杠杆收購是指收購方為籌集收購所需資金,大量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借債,或發行高利率、高風險債券,這些債務的安全性以目標公司的資產或將來的現金流入作擔保。實質上,杠杆收購是收購公司主要通過借債來獲得目標公司的產權,且從後者的現金流量中償還負債的收購方式。

與其他的企業並購融資方式相比較,杠杆收購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收購公司用以收購的自有資金遠遠少於收購總資金,兩者之間的比例一般僅為20%~30%;

第二,收購公司的絕大部分收購資金係借債而來,貸款方可能是金融機構、信托基金、個人,甚至可能是目標公司的股東;

第三,收購公司用以償付貸款的款項來自目標公司的資產或現金流量,即目標公司將支付其自身的售價;

第四,收購公司除投資非常有限的資金外,不負擔進一步投資的義務,即貸出收購資金的債權人隻能向目標公司求償,實際上,貸款方通常在目標公司資產上擔保,以確保優先受償地位。

杠杆收購在提高財務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了高風險。這種收購的大部分資金依賴於債務,需要按期支付債息,沉重的債息償還負擔可能令收購公司不堪重負而被壓垮。收購後公司隻有經過重組,提高經營效益與償債能力,並使資產收益率和股權回報率有所增長 並購活動才算真正成功。

◎ 如何在股權重組中反收購

在當今公司並購之風盛行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在投資銀行等外部顧問機構的幫助下,開始重視采用各種積極有效的防禦性措施進行反收購,以抵製來自其他公司的敵意並購。

反收購的經濟手段

反收購時可以運用的經濟手段主要有4大類:提高收購者的收購成本、降低收購者的收購收益、收購收購者、適時修改公司章程等。

第一,提高收購者的收購成本。

股份回購。公司在受到收購威脅時可回購股份,其基本形式有兩種:一是公司將可用的現金分配給股東,這種分配不是支付紅利,而是購回股票;二是換股,即發行公司債券、特別股或其組合以回收股票,通過減少在外流通股數抬高股價,迫使收購者提高每股收購價。但此法對目標企業頗危險,因負債比例提高,財務風險增加。

尋找“白衣騎士”(White Knight)。“白衣騎士”是指目標企業為免遭敵意收購而自己尋找的善意收購者。公司在遭到收購威脅時,為不使本企業落入惡意收購者手中,可選擇與其關係密切的有實力的公司,以更優惠的條件達成善意收購。一般的講,如果收購者出價較低,目標企業被“白衣騎士”拯救的希望就大;若收購者提供了很高的收購價格,則“白衣騎士”的成本提高,目標公司獲救的機會相應減少。

“金色降落傘”。公司一旦被收購,目標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將可能遭到撤換。“金色降落傘”則是一種補償協議。它規定在目標公司被收購的情況下,高層管理人員無論是主動還是被迫離開公司,都可以領到一筆巨額的安置費。與之相似,還有針對低層雇員的“銀色降落傘”。但金色降落傘策略的弊病也是顯而易見的——支付給管理層的巨額補償反而有可能誘導管理層低價將企業出售。

第二,降低收購者的收購收益或增加收購者風險。

“皇冠上的珍珠”對策。從資產價值、贏利能力和發展前景諸方麵衡量,在混合公司內經營最好的企業或子公司被喻為“皇冠上的珍珠”。這類公司通常會誘發其他公司的收購企圖,成為兼並的目標。目標企業為保全其他子公司。可將“皇冠上的珍珠”這類經營好的子公司賣掉,從而達到反收購的目的。作為替代方法,也可把“皇冠上的珍珠”抵押出去。

“毒丸計劃”。“毒丸計劃”包括“負債毒丸計劃”和“人員毒丸計劃”兩種。前者是指目標公司在收購威脅下大量增加自身負債,降低企業被收購的吸引力。例如,發行債券並約定在公司股權發生大規模轉移時,債券持有人可要求立刻兌付,從而使收購公司在收購後立即麵臨巨額現金支出,降低其收購興趣。“人員毒丸計劃”的基本方法則是公司的絕大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共同簽署協議,在公司被以不公平價格收購,並且這些人中有一人在收購後被降職或革職時,則全部管理人員將集體辭職。這一策略不僅保護了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而且會使收購方慎重考慮收購後更換管理層對公司帶來的巨大影響。企業的管理層陣容越強大、越精幹,實施這一策略的效果將越明顯。當管理層的價值對收購方無足輕重時,“人員毒丸計劃”也就收效甚微了。

“焦土戰術”。這是公司在遇到收購襲擊而無力反擊時,所采取的一種兩敗俱傷的做法。例如,將公司中引起收購者興趣的資產出售,使收購者的意圖難以實現;或是增加大量與經營無關的資產,大大提高公司的負債,使收購者因考慮收購後嚴重的負債問題而放棄收購。

第三,收購收購者。這是作為收購對象的目標企業為挫敗收購者的企圖威脅進行反收購,並開始購買收購者的普通股,以達到保衛自己的目的。例如,甲公司不顧乙公司意願而展開收購,則乙公司也開始購買甲公司的股份,以挫敗甲公司的收購企圖。

第四,適時修改公司章程。這是公司對潛在收購者或詐騙者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反收購條款的實施、直接或間接提高收購成本、董事會改選的規定都可使收購方望而卻步。常用的反收購公司章程包括:

董事會輪選製。董事會輪選製使公司每年隻能改選很小比例的董事。即使收購方已經取得了多數控股權,也難以在短時間內改組公司董事會或委任管理層,實現對公司董事會的控製,從而進一步阻止其操縱目標公司的行為。

超級多數條款。公司章程都須規定修改章程或重大事項 (如公司的清盤、並購、資產的租賃)所需投票權的比例。超級多數條款規定公司被收購必須取得2/3或80%的投票權,有時甚至會高達95%。這樣,若公司管理層和員工持有公司相當數量的股票,那麼即使收購方控製了剩餘的全部股票,收購也難以完成。

公平價格條款。公平價格條款規定收購方必須向少數股東支付目標公司股票的公平價格。所謂公平價格,通常以目標公司股票的市盈率作為衡量標準,而市盈率的確定是以公司的曆史數據並結合行業數據為基礎的。

反收購的法律手段

訴訟策略是目標公司在並購防禦中經常使用的策略。訴訟的目的通常包括:逼迫收購方提高收購價以免被起訴;避免收購方先發製人,提起訴訟,延緩收購時間,以便另尋“白衣騎士”;在心理上重振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士氣。

訴訟策略的第一步往往是目標公司請求法院禁止收購繼續進行。於是,收購方必須首先給出充足的理由證明目標公司的指控不成立,否則不能繼續增加目標公司的股票。這就使目標公司有機會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抵禦被收購。不論訴訟成功與否,都為目標公司爭得了時間,這是該策略被廣為采用的主要原因。

目標公司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有3條:其一,反壟斷。部分收購可能使收購方獲得某一行業的壟斷或接近壟斷地位,目標公司可以此作為訴訟理由。其二,披露不充分。目標公司認定收購方未按有關法律規定向公眾及時、充分或準確地披露信息等。其三,犯罪。除非有十分確鑿的證據,否則目標公司難以以此為由提起訴訟。

反收購防禦的手段層出不窮,除經濟、法律手段以外,還可利用政治等手段,如遷移注冊地、增加收購難度等等。以上種種反並購策略各具特色,各有千秋,很難斷定哪種更為奏效。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企業應該根據並購雙方的力量對比和並購初衷選用一種策略或幾種策略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