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的決定機關
破產清算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股東、債權人、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而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成員在不同情況下由不同機關決定:
■ 當解散清算由自願原因導致時,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組成清算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如果公司在15日內沒有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
■ 當解散清算由強製原因導致時,由有關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人員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 企業清算實施的方法
清算財產的界定和變現
第一,清算財產的界定。清算財產包括企業在清算程序終結前擁有的全部財產以及應當由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企業下列財產計入清算財產:宣告清算時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各種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對外投資以及無形資產;企業宣告清算後至清算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清算財產轉讓價值超過其賬麵淨值的差額部分;投資方認繳的出資額未實際投入。而應補足的部分;清算期間分回的投資收益和取得的其他收益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企業下列財產應區別情況處理:
擔保財產。依法生效的擔保或抵押標的不屬於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公益福利性設施。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兒園(所)、醫院等福利性設施,原則上不計入清算財產;但無須續辦並能整體出讓的,可計入清算財產。
職工集資款。屬於借款性質的視為清算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屬於投資性質的視為清算財產,依法處理。
黨、團、工會等組織占用清算企業的財產,屬於清算財產。
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清算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並入清算財產: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降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二,清算財產的變現。清算財產需要變現以償還債務。財產變現分為單項資產變現和綜合資產“一攬子”變現。如果企業合同或章程規定或投資各方協商決定,企業解散時需對現存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重新估價,並按重估價轉移給某個投資方時,則清算組應按重估價值對企業財產作價。
清算債務的界定和清償
第一,清算債務的界定。清算債務是指經清算組確認的至企業宣告破產或解散止清算企業的各項債務。企業清算債務主要包括下列各項:破產或解散宣告前設立的無財產擔保債務;宣告時未到期的債務,視為已到期的債務減去未到期利息後的債務;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債務;有財產擔保債務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未受償部分的債務;保證人代替企業償還債務後,其代替償還款為企業清算債務;清算組解除企業未履行合同致使其他當事人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款為企業清算債務;等等。但下列費用不得作為企業清算債務:宣告日後的債務;債權人參加清算程序按規定應自行負擔的費用;債權人逾期未申報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
第二,債務的清償。企業清算財產變現後,先用於支付清算費用、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以及各種稅款,剩餘部分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清算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則按破產法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
清算費用與清算損益
第一,清算費用。清算費用是指企業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支出。清算費用應當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一般隨時發生隨時支付。清算財產不足以支付清算費用的,清算程序相應終結,未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
清算費用的開支範圍包括: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清算財產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費用;破產案件訴訟費用;清算期間企業設施和設備維護費用、審計評估費用;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債權人會議會務費、破產企業催收債務差旅費及其他費用。企業清算組應嚴格按照經債權人會議審核的開支範圍和標準撥付清算費用。
現行政策要求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協助做好國有破產企業職工的生活救濟和就業安置工作。破產企業被整體接收的,安置期間的職工生活費用由接收方企業發放,從企業管理費用中開支。其標準應不低於試點城市規定的最低生活救濟標準。破產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費由接收方企業從接收破產企業之日起繳納。接收方企業收到的安置費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職工,清算組可從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等破產財產中,按規定撥付有關安置費用。一次性安置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售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理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優先支付。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破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負擔。
第二,清算損益。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財產變價淨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等計入企業清算收益。
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剩餘財產的分配
企業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的分配,一般應按合同、章程的有關條款處理,充分體現公平、對等原則,均衡各方利益。
清算後各項剩餘財產的淨值,不論實物或現金,均應按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配。其中,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按投資各方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麵值對優先股股東優先分配,其後的剩餘部分再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企業剩餘財產尚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則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如果是國有企業,則其剩餘財產應全部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