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存在問題探究
社保觀察
作者:張貴琴
摘要:中國社會保障製度中有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就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在我國現有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中,還是存在著一些缺陷。然而這些缺陷也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改革的發展而逐漸的顯露出來。現在各個事業單位均在此遇到難以處理的一些問題,所以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的探究也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關鍵詞: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製度
我國的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製度大體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麵的問題:
一、社會發展程度低,養老資金的不合理規整
我國目前老齡化的問題已經在愈演愈烈,退休的老人隨著社會的各項發展已經越來越多,並且又有提前退休等製度的展開,導致我國的退休老人群體越來越龐大。與此同時,養老資金的渠道相對的比較單一,政府的各項補貼也不能及時的惠及所以的地區所有的單位,因此養老資金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跟不上社會化的發展的。依照現有的狀況來看,我國的企業養老保險金社會化發放率已經達到了100%,退休人員是可以直接享受到退休以後的資金保障的,但是事業單位的養老資金隻有一部分地區采取的是社會化發放,更多的是將養老資金放到參保單位再由他們發放到退休人員的手中,這樣經過二輪甚至幾輪的單位參與之後,會造成一部分的養老資金不能及時地到達退休人員的手中,嚴重者也是會危及社會的安定發展。
隨著社會化發展的不同,我國還存在著養老資金分布不平衡的狀況,在以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養老保險資金會相對比較的充足,然而在許多經濟欠發達的地區養老保險資金的原始累計就會比較的少,這也是對養老資金統一集中的管理模式帶來了非常大的不便。而且如果統籌的層次不高也會讓不同地區之間的養老保險無法達成統一。隨著勞動力的流動,在不同地區的同一個勞動力其養老保險資金也是無法得到準確的保障的。
二、養老保險法律體係不夠完善
我國在養老保險法律基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等,再就隻是一些相關的部委規章以及通知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國的社會保障法製還不盡完善。關於養老保險的基本法律法規也一直沒有頒布。即使僅有的一些關於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在製定上也是存在一定的不科學性,在立法層次上缺乏一定的嚴肅性;在立法程序上,缺乏整體性;立法的層次較低;立法的權威性也不足,在很多方麵還存在著沒有涉及到的方麵。
社會保險費用在管理、運營上沒有很強的規範性,因為社會保障製度中比較重要的社會保險法是沒有頒布。養老保險立法機製的不完善也導致一些在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對養老保險資金進行私自的挪動,這樣的行為一旦不能夠公正直接的由法律來製裁,那麼勞動者的權益就會受到極大的損害。再者由於立法的不夠完善,很大一部分養老保險資金並沒有得到較好的利用更是在混亂中存在很大的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