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社保觀察
作者:周維濤 畢俊娜
一、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難的成因
1.各地養老保險征繳、個人賬戶政策不一致導致養老保險關係銜接難。王某2012年從甲省將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到乙省,至今沒有接續好養老保險關係。乙省社保經辦機構告知,甲省出具的信息表有兩個問題。一是首次參保地實行個人繳費時間不符合養老保險發展曆史,且首次參保地實行個人繳費時間與個人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相同(個人賬戶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995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5〕6號 );養老保險全麵實行個人繳費的時間各地也不相同,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各地在1992-1993年全麵開展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從政策發展過程看,首次參保地繳費時間一定早於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無法確認參加工作時間至首次參保地實行個人繳費時間之間的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二是部分年度當年記賬金額與繳費基數、繳費月數和記賬比例之間邏輯關係不符。關於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信息表表中的當年記賬金額、繳費基數、記賬比例和繳費月數之間邏輯不符,是因甲省1998年之前的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照當地的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入,一部分是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計入,因信息表中的單位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隻有一個,繳費基數欄隻能填寫實際繳費基數,在出現兩個基數和兩個比例的情況下,必然導致當年記賬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月數和記賬比例之間不存在邏輯關係。雙方各執一詞,王某至今沒有接續好養老保險關係。正是因為各省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導致在處理建立個人賬戶前的方法和建立個人賬戶的規模以及記賬方式存在差異,進而引起跨地區流動的人員在轉出地和轉入地之間的待遇差異。
2.國辦發【2009】66號的適用範圍不能滿足現實需要。目前,我國職工養老保險分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隻有部分地區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這樣在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地區就出現了曾參加過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現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是交叉參保的情況。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地區,在辦理涉機關事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轉出時,認為國辦發【2009】66號規定隻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不適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因此涉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年份,不應按照國辦發【2009】66號轉移統籌基金。而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則認為,凡是涉及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不管是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還是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都應當按照國辦發【2009】66號轉移統籌基金。即使將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分開,分別轉移,因沒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程序,也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