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2 / 2)

3.各地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信息係統包括部轉移接續平台邏輯校驗標準不一致。各地養老保險信息係統雖然都按照部金保工程的要求設置,但因各地養老保險具體數據處理方法不同,導致出具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的具體內容也存在差異。而部平台對信息表的數據校驗規則比較簡單,兼容性強,各地都可以將轉移信息上傳。轉入地對通過部平台接受的信息按照各自的校驗規則檢驗。這樣,即使是通過部平台上傳的養老保險轉接續信息表,也存在被退回的情況。由此產生轉出地和轉入地就養老保險轉移信息表是否符合規定產生爭執。轉移當事人隻能夾在中間,轉移接續無法完成。

二、解決問題的建議

1.完善國辦發【2009】66號的適用範圍和相關政策。對涉及曾參加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的轉移政策,是否轉移相應的統籌基金,在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信息表中如何列示;明確從企業轉到機關事業單位、從機關事業單位轉移到企業之間的養老保險轉移政策,使各地社保經辦機構有章可循。

2.妥善處理各地養老保險政策的差異。建議將各省市的養老保險政策統一上報到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各地首次參保地實行個人繳費時間、建立個人賬戶時間。各地的社保經辦機構以此來確定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信息表的相關數據是否正確,解決政策不一致造成的經辦機構之間的推諉,進而保證國辦發【2009】66號文的貫徹執行。

3.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繼續信息表各項目填寫標準和具體要求,明確相關數據之間的邏輯關係。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信息表涉及的項目、數據很多,各數據之間有著密切的聯係。部分地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算辦法涉及多個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的問題,在信息表中增加相應的欄次,保證邏輯關係相符;對退役軍人養老保險接續後再辦理跨省、市轉出的,規定具體銜接辦法;完善轉移平台轉移接續校驗規則,凡校驗不符合規則的,不允許上傳。

4.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業務經辦人員的培訓,加強社保經辦機構的溝通和互信。通過完善轉移接續政策和操作細節和操作規範,提高業務經辦人員的能力,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難的現象一定會徹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