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建立現代財務製度為目標的財務製度創新時期(1992年至今)
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總目標,並把建立現代企業製度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模式,由此國有企業改革開始從以往主要是在分配關係上,轉向從產權製度上進行改革。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做出了關於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決定,特別強調國有企業必須從產權製度和管理製度上進行根本性改造,通過規範化的公司製改革,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企業製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現代企業製度的要求,企業對出資者投入的資本金、企業內部積累和債權人借給的借入資金擁有法人財產權、並以法人財產權承擔民事責任,實行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管理體製。與此相適應的現代財務製度賦予了企業自負盈虧、財務自理等財務自主權。具體表現為:(1)國家以投資者的身份,擁有與投入的資本金相應的所有者權益,並以投入的資本為限承擔有限責任。(2)企業擁有出資者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權。(3)企業擁有籌資權與投資權。(4)在遵守國家成本管理法規的前提下,企業擁有成本管理權。(5)在產品定價方麵,企業擁有廣泛的定價權。(6)對於收益的分配,企業的稅後利潤可按照有關法規所規定的順序和比例,對所有者進行分配等。於是,隨著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與完善,企業的財務自主權在不斷擴大,企業的財務行為也逐漸地理性化和科學化。
1.1.2 我國企業融資模式的變革
製度的安排決定了企業的融資行為。與企業的財務改革相適應,我國企業的融資模式大體可分為以下三個主要階段:(1)計劃經濟時期的財政主導型融資模式。(2)轉軌經濟時期的銀行主導型融資模式。(3)在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製度要求下的市場型融資模式。
1.計劃經濟時期的財政主導型融資模式
傳統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體製具有兩個重要的特征:統製性和計劃性(羅鬆江,2002 )。在這一體製環境下,就金融體係來說,真正發揮銀行作用的隻有中國人民銀行一家,且隸屬於財政部。貨幣的發行、銀行的信貸和利率都由國家計劃確定,銀行沒有自主權,僅相當於財政部的出納。真正的投資主體是國家,國家的投資任務由財政來完成,國家投資占整個社會投資的90%左右(張宗新,2003 )。從企業方麵來看,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是企業資金融通的兩種基本方式。在“統收統支”的計劃安排下,企業的剩餘幾乎全部上交國家,內源融資無從談起;外源融資渠道則非常狹窄,金融工具簡單,無債券和股票,隻有銀行信用。而銀行的借款也是在國家的計劃之內,且占整個企業融資的比例極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靠國家的行政撥款。國家的行政撥款幾乎成了企業的唯一外部資金來源,於是,形成了財政主導型的融資模式。在這種融資模式下,國家集投、融資主體於一身,整個社會的投資、融資環節都具有濃厚的計劃色彩,形成了緊密的政企關係。政府作為所有者運用財政撥款向企業投入資金,因此,企業毫無融資自主權可言。
2.轉軌經濟時期的銀行主導型融資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企業的所有製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非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份額迅速提高,市場經濟的成分逐漸增強。社會資源也由過去的集中計劃分配過渡到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社會生產力水平大幅度提高,經濟增長迅猛,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由國家控製的國民收入最終分配比重從1978年的31.9%下降到了1991年的12.2%,而個人部門比重則從56.5%上升到了75.3%(範一飛,1994 ),這表明經濟剩餘從原來的國家集中控製逐步轉化為民間分散擁有。於是,國民的儲蓄結構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在改革初期,國家是主要的儲蓄者和投資者,從1981年開始,居民部門逐漸替代國家成為國民儲蓄的主要擁有者(在1981年,居民儲蓄占比32.03%首次超過政府儲蓄占比22.29%)。1979~1996年,居民儲蓄占比從23.55%上升到了 83%,政府儲蓄占比則從 42.8%下降到了 3%(張傑,1998)。國民儲蓄結構的迅速轉變改變了國家的偏好,促使國家做出調整其國有產權結構的努力,其中的一個主要方麵就是增加國有金融產權形式的比重。結果,長期被剔除的金融製度安排在改革以後獲得了重新擴展的機會。這是因為在聚集分散的個人儲蓄方麵,金融製度安排具有比較優勢。國有金融製度安排的擴展直觀地反映在組織體係的重建上,1978年中國人民銀行從財政部門分離出來,1979年先後重建了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84年又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中國工商銀行,並使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86年又重建了國家控股的交通銀行。在傳統國有商業銀行恢複與分設的同時,新型的商業銀行與其他的金融機構開始設立並發展。於是,打破了國家銀行一統天下的金融製度結構,確立了中央銀行為核心、國家專業銀行為主體,其他金融機構同時並存的金融體係。在這一係列的金融機構調整與其職能的變化過程中,對企業影響深遠的是企業融資方式的變化。國家規定,從1983年起,國有企業的流動資金由銀行統一供應和管理,原來由財政撥款給企業的流動資金,留給企業作為“自有流動資金”,不再增撥,企業經營不足的部分由銀行以貸款形式供應。1985年,除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行政單位的基礎投資項目由財政撥款以外,其他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無償劃撥改為銀行有償貸款。據統計,在企業總預算和用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的融資來源中,銀行貸款所占比重已從1978年的39%上升到1991年的73%(羅鬆江,2002 )。這表明企業融資來源在很大程度上已由財政撥款轉為銀行貸款,形成了銀行主導型的融資模式。雖說此時期的企業已擁有了一定的融資自主權,但由於企業外源融資的方式單一,企業融資行為的選擇空間非常有限。再者,從委托—代理關係來看,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的產權是“同源”的(它們的委托人都是國家),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之間的融資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內源融資”;由於國家與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都是一種“父子”關係,它們之間的信貸行為就難免有政府幹預的痕跡。因此,此時期企業的融資行為還不能完全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