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我國企業的財務改革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參照蘇聯的計劃經濟模式建立了高度集中的經濟體製。社會資源通過超經濟手段強製收斂,然後由行政計劃進行配置。在這一經濟體製環境下,企業財務被視為國家財政體係的基礎環節而包括在財政體係之中,財務與財政不分。企業資金由國家供應,無籌資權;企業資金運用由國家統一安排,無投資權;成本費用開支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核,企業無成本管理權;產品由國家統一定價、利潤按國家計劃分配,企業無定價權和分配權。因此,這一階段的企業毫無財務自主權可言,其所謂的財務行為就是按國家財務會計製度規定搞好成本核算,向國家報賬,按照國家財經製度,監督企業領導與內部單位合理使用資金、合理開支費用、及時上交稅金與利潤,以保證各項財政上交任務的順利完成。然而,始於1978年的中國經濟體製改革則給整個國家的經濟社會各領域帶來了巨大的變化。這場前所未有的市場化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趙宇龍,2000 ):(1 )資源配置由主要靠國家計劃轉變為基本靠市場。(2)建立和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係。(3)逐步建立保證市場經濟有效運轉和市場主體良性行為的調控體係和法律製度。(4)逐步培育產權清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5)開放國門,引進國外的資金、適用技術和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在這一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曆史大背景下,我國企業財務也經曆了一個重要的改革和發展時期,無論是財務理論、財務實踐還是企業的財務自主行為都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這場由市場化經濟體製改革而推動的財務改革大致可分為以下兩個時期:
1.以分配環節為突破口的財務政策調整時期(1978~1992年)
從1978年12月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92年10月的十四大,這14年間,由於整個體製改革按“放權讓利”的思路來進行,並未觸及產權明晰問題。因此,與這種經濟體製改革相適應的財務改革是以分配管理為主,對籌資、投資、成本、收入等方麵的體製進行局部性改革。具體可分為三個階段(丁學東、李國忠,1996 ):第一階段為1978~1982年,是企業財務改革起步階段,特點是從調整國家與企業關係入手,擴大企業自主財力,如試行企業基金製度、利潤留成製度和以稅代利等,實行經濟核算製和經濟責任製,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第二階段為1983~1986年,是探索建立國家與企業之間規範的分配關係階段,特點是強調通過製定法律法規來實現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的規範化、法製化、固定化,先後實施了兩步“利改稅”。作為利潤分配關係的延伸,相繼頒布了有關企業成本管理、固定資產折舊方麵的條例;第三階段為1987~1992年,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的條件下,探索適應多種財產所有製、企業組織形式和企業經營方式的企業財務體製,包括對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租賃製等不同經營形式的財務管理製度。但承包製並不是一種獨立的企業製度,而隻是企業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標函數不一致的情況下,為降低監督費用所確立的合約安排,它並沒有走出傳統體製的製度框架。
財務改革的每一個階段都有其具體的改革內容相對應。1978~1992年這一財務政策調整時期,財務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郭複初,1998):(1)改統收統支、統負盈虧製為自收自支、利潤包幹上交、留利自管的製度。(2)利潤包幹上交在實行稅前承包上交後,又改為稅利分流、稅後承包上交方式。(3)企業留利按國家規定建立積累基金、消費基金與後備基金,並按國家規定用途自行安排使用。(4)企業資金以國家供應為主,但經國家批準,可以發行債券、股票、聯營和內部積累方式籌集一部分資金。(5)企業資金運用除限額以上的基本建設投資要經國家批準立項以外,其他可自行安排使用,但必須保證國家指令性計劃任務的完成。(6)企業成本費用開支仍按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範圍與標準支出。(7)產品定價與三種計劃形式相適應,也分為國家定價、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企業在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的製定方麵有了一定自主權。從這一時期的財務改革內容來看,相對改革前而言,企業已具有了一定的財務自主權,財務行為開始企業化。但我們也可明顯地看出,無論是企業的籌資、投資行為,還是收益的分配、產品的定價以及成本的開支,無不受到行政指令的幹預和計劃的安排,從而,此時期的企業並無真正意義上的財務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