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和費用作為影響利潤指標的重要因素,越來越受到企業和投資者等眾多信息使用者的重視。本章主要介紹收入、費用和利潤及利潤分配的核算。
【學習目標】
1.了解收入的概念、分類及確認條件;
2.掌握各類收入的計量和核算;
3.了解費用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4.掌握各項費用的核算;
5.掌握利潤形成的計算;
6.掌握利潤及利潤分配的核算。
【能力目標】
1.能正確界定收入的類型;
2.能正確計量各類收入並進行會計處理;
3.能正確進行期間費用的會計處理;
4.能正確計算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5.能正確進行利潤及利潤分配的會計處理。
一、收入概述
(一)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通常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等,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如增值稅、代收的款項等。
(二)收入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收入進行不同的分類。
1.收入按企業從事日常活動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銷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勞務的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等。
銷售商品收入主要指企業通過銷售商品實現的收入。商品包括企業為銷售而生產的產品和為轉售而購進的商品,如工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商業企業購進的商品等,企業銷售的其他存貨,如原材料、包裝物等,也視同企業的商品。
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主要有企業提供旅遊、運輸、飲食、廣告、理發、照相、洗染、谘詢、代理、培訓、產品安裝等勞務所獲取的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是企業通過讓渡資產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等。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使用費收入主要指讓渡專利權、商標權、專營權、版權、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而收取的使用費收入。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2.按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不同,收入可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營性活動所實現的收入,一般占企業收入的比重較大,對企業的經濟效益產生較大的影響。比如,工業性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要為銷售產品、自製半成品、代製品、代修品、提供工業性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商業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要為銷售商品實現的收入;谘詢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主要為提供谘詢服務實現的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與經營性活動相關的活動實現的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屬於企業日常活動中次要交易實現的收入,一般占企業總收入的比重較小。如固定資產經營出租收入、無形資產出租收入(即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使用費收入)、銷售材料取得的收入、出租包裝物收入等。
二、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1.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是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商品價值增值或通過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經濟利益。
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應當關注交易的實質,並結合所有權憑證的轉移和實物的交付進行判斷。通常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並交付實物後,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如大多數零售商品。某些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但未交付實物,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企業隻保留了次要風險和報酬,如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有時,已交付實物但未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隨之轉移,如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商品。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製。
通常情況下,企業出售商品後不再保留與商品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也不再對售出商品實施有效控製,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如果企業在商品銷售後保留了與商品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或能夠繼續對其實施有效控製,說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銷售交易不能成立,不應確認收入,如售後租回。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收入金額能否合理地估計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如果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估計就無法確認收入。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商品銷售價格通常已經確定。但是,由於銷售商品過程中某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銷售價格發生變動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商品銷售價格未確定前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超過50%。企業在確定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時,應當結合以前和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政府有關政策、其他方麵取得信息等因素進行分析。企業銷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協議要求,已將發票賬單交付買方,買方承諾付款,通常表明滿足本確認條件(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如果企業根據以前與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判斷買方信譽較差,或銷售時得知買方在另一項交易中發生了巨額虧損,資金周轉十分困難,或在出口商品時不能肯定進口企業所在國政府是否允許將款項彙出等,就可能會出現與銷售商品相關的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的情況,不應確認收入。如果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確認了一筆應收債權,以後由於購貨方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收回該債權時,不應調整原確認的收入,而應對該債權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
(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與銷售商品有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估計。
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銷售商品收入滿足其他確認條件時,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通常能夠合理地估計,如庫存商品的成本。如果銷售商品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不能夠合理地估計,此時企業不應確認收入,若已收到價款,應將已收到的價款確認為負債。
2.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來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際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二)銷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為總括地反映主營業務收入的實現情況,企業應設置以下賬戶:
“主營業務收入”賬戶,該賬戶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發生的收入,企業發生的銷貨退回、銷售折讓都衝減銷售商品收入處理。該賬戶的貸方登記出售商品、自製半成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借方登記發生的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時衝減的主營業務收入以及期末結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的主營業務收入,結轉後該賬戶應無餘額。該賬戶應按商品或勞務種類設置明細分類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主營業務成本”賬戶,用來核算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中的主要業務交易所發生的實際成本,該賬戶的借方登記本期結轉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實際成本,貸方反映期末結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的成本以及因銷售退回而衝減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後該賬戶應無餘額。
“其他業務收入”賬戶,核算企業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取得的收入。如材料銷售、代購代銷、包裝物出租等業務的收入。企業實現的其他業務收入,按實際價款,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賬戶,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月末將“其他業務收入”賬戶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無餘額。該賬戶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其他業務成本”賬戶,核算企業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銷售成本、提供勞務而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及繳納的稅金等。企業發生的其他業務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賬戶,貸記“原材料”、“包裝物”、“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有關賬戶。期末應將本賬戶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本賬戶無餘額。本賬戶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主要用來核算企業銷售商品、銷售材料、提供勞務等日常營業活動中的業務交易所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該賬戶的借方登記按照規定計算出的企業日常營業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貸方反映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結轉後該賬戶應無餘額。
1.一般商品銷售業務的處理
在進行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時,首先要考慮銷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符合所規定的五個確認條件的,企業應及時確認收入,並結轉相關成本。
(1)銷售商品收入應在收入確認時,按確定的收入金額與應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賬戶,按確定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按應收取的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2)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通常在月份終了時,編製“商品發出彙總表”,彙總結轉已銷商品、已提供勞務的實際成本,按結轉的實際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賬戶,貸記“庫存商品”、“發出商品”等賬戶。采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應按已收的銷售收入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確定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
(3)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應按規定計算銷售商品、銷售材料、提供勞務等日常營業活動應繳納的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計算得出的稅金和附加費,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按各稅金分列明細科目)”賬戶。
【例12.1】甲企業於10月5日發給長虹機器廠A產品1000件,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貨款500000元,增值稅款85000元,代墊運雜費10000元,該項收入符合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已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月末結轉該批產品的成本400000元。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借:應收賬款――長虹機器廠595000
貸:銀行存款10000
主營業務收入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0
(2)借:主營業務成本400000
貸:庫存商品400000
【例12.2】甲企業於10月末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為944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為20650元,教育費附加為8850元。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239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9440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20650
――應交教育費附加8850
2.已經發出但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的處理
如果企業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的五項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應確認收入。對於在一般銷售方式下,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應通過“發出商品”賬戶核算。“發出商品”賬戶是一個資產類賬戶,專門用於核算一般銷售方式下,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對尚未確認收入的發出商品,在發出時記入該賬戶的借方,待確認收入後,按已實現收入的商品實際成本記入該賬戶的貸方,其餘額表示尚未確認收入的發出商品實際成本。
【例12.3】甲企業於2009年6月5日發給長虹機器廠的1000件B產品,該批商品的成本為35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貨款500000元,增值稅款85000元,已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在發出商品並辦妥托收手續後得知,該廠在另一筆交易中發生巨額損失,資金周轉十分困難,經與購貨方交涉,確定此項收入本月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決定不確認收入。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將已發出商品成本轉入“發出商品”科目。
借:發出商品350000
貸:庫存商品――B產品350000
(2)將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轉入應收賬款。
借:應收賬款――長虹機器廠8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0
(3)2009年11月2日該企業得知長虹機器廠經營和財務狀況已經好轉,長虹機器廠也承諾付款。此時,該企業應確認該項收入,應作如下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