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收入(2 / 3)

借:應收賬款――長虹機器廠5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0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350000

貸:發出商品350000

假定甲企業於當年11月6日收到長虹機械廠支付的貨款,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585000

貸:應收賬款585000

3.商業折扣、現金折扣的處理

參見本書第三章第三節應收款項的相關內容。

4.銷售折讓、銷售退回的處理

(1)銷售折讓的核算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企業發生銷售折讓,應在實際發生時衝減發生當期的銷售收入,發生銷售折讓時,如按規定允許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應同時用紅字衝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但是,如果發生銷售折讓時,企業尚未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則應直接按扣除折讓後的金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例12.4】A企業上月銷售給B公司的一批商品,因質量有問題,經雙方協商同意給予B公司30000元折讓。該批商品的銷售收入,已於上月確認入賬,但貨款尚未收到。根據有關憑證,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收入――銷售折讓300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35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銷售退回的核算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於質量、品種等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銷售退回應分別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①尚未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時,隻需要將已記入“發出商品”賬戶的商品成本轉回“庫存商品”賬戶即可,借記“庫存商品”賬戶,貸記“發出商品”賬戶。

②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時,除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外,一般應在發生時衝減退回當月的銷售商品收入,同時衝減退回當月的銷售商品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賬戶,按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應衝減的增值稅稅額用紅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同時應借記“庫存商品”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成本”賬戶。

③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例12.5】甲企業2009年12月5日收到上月發給乙企業的不合格A產品50件,貨款20000元,增值稅3400元,乙企業已於上月付款,該商品因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本月被退回,該企業同意並辦妥了有關手續,所收貨款以銀行存款退回,A產品的單位成本250元,上月已結轉,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收入2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23400

借:庫存商品――A產品12500

貸:主營業務成本12500

5.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在預收款方式銷售下,銷售方在收到最後一筆款項時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隻有在收到最後一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預收賬款。

【例12.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采用預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2009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預付的貨款550000元,存入銀行。2009年6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該批商品,該批商品銷售價格為50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85000元;該批商品實際成本為400000元。協議約定,不足的貨款於2個月後支付。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5月10日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550000

貸:預收賬款550000

(2)6月20日發出商品時

借:預收賬款5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0

(3)6月末結轉該批產品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400000

貸:庫存商品400000

(4)2個月後收到乙公司補付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35000

貸:預收賬款35000

6.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業務的處理

企業銷售商品,有時會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即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其實質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信貸,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作為財務費用的抵減處理。

對於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企業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例12.7】2008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銷售一批產品,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分5次於每年的12月31日等額收取。該批商品的成本為780000元。在現銷方式下,該批產品的銷售價格為800000元。假定A公司2008年1月1日發出商品時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70000元,並於當天收到B公司支付的增值稅稅額170000元,存入銀行。

本例中,A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為800000元;計算得出的現值為800000元、年金為200000元、期數為5年的折現率為7.93%;每期計入財務費用的金額:

A公司各期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08年1月1日銷售實現

借:長期應收款1000000

銀行存款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780000

貸:庫存商品780000

(2)2008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200000

貸:長期應收款2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63440

貸:財務費用63440

(3)2009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200000

貸:長期應收款2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52611

貸:財務費用52611

(4)2010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200000

貸:長期應收款2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40923

貸:財務費用40923

(5)2011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200000

貸:長期應收款2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28308

貸:財務費用28308

(6)2012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200000

貸:長期應收款2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14718

貸:財務費用14718

7.商品代銷業務的處理

代銷業務通常有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

(1)視同買斷方式

視同買斷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行確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

視同買斷方式下,委托方的收入確認應貫徹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即應根據協議內容的實質來確定收入實現時間。具體來說,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後,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麼可以認為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受托方。在這種情況下,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應確認銷售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麼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托方,此時不應確認銷售收入,委托方隻有在收到受托方開具的代銷清單時,才確認銷售收入。

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如果按協議內容,在發出代銷商品時不確認收入的實現,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賬戶,貸記“庫存商品”賬戶在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並按協議價和按規定計算的增值稅,借記“應收賬款”賬戶,按協議價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按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同時按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賬戶,貸記“發出商品”賬戶。

【例12.8】甲企業委托乙企業代銷A商品400件,雙方簽訂的代銷協議明確標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雙方簽訂的代銷協議確定的協議價為1170元(含17%的增值稅),單位成本680元,於7月20日發出該商品。8月20日收到乙企業轉來的代銷清單上表明售出400件,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售價400000元,增值稅68000元。乙企業實際銷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售價500000元,增值稅85000元。8月25日,甲企業收到乙企業按合同協議價支付的款項468000元。

(1)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①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A產品(乙企業)272000

貸:庫存商品――A產品272000

②8月20日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乙企業46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272000

貸:發出商品――A產品(乙企業)272000

③收到乙企業彙來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468000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468000

(2)乙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①收到發來的A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A產品(甲企業)40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甲企業400000

②實際銷售A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5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40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A產品(甲企業)400000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甲企業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00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468000

③按合同協議價將款項付給甲企業時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468000

貸:銀行存款468000

(2)收取手續費方式

收取手續費方式,即受托方根據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對受托方來說,收取的手續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這種代銷方式與視同買斷方式相比,主要特點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不得自行改變售價。

在這種方式下,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後,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例12.9】甲企業委托乙企業代銷A商品1000件,雙方簽訂的代銷協議確定的協議價為1170元(含17%的增值稅),每件支付手續費100元。A產品單位成本680元,於7月20日發出該商品。8月20日收到乙企業轉來的代銷清單上表明售出400件,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售價400000元,增值稅68000元。乙企業實際銷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售價400000元,增值稅68000元。8月25日,甲企業收到乙企業按合同協議價支付的代銷貨款淨額428000(468000-40000)元。

(1)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①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A產品(乙企業)680000

貸:庫存商品――A產品680000

②8月20日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乙企業46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272000

貸:發出商品――A產品(乙企業)2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