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1 / 2)

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計量,隻有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

(一)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的,應當設置“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比照“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科目進行會計處理。按期(月)計提折舊或攤銷時,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取得租金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例8.3】甲企業將一棟辦公樓出租給乙企業使用,已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假設該棟辦公樓的成本為1800萬元,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使用壽命為20年,預計淨殘值為零。按照經營租賃合同約定,乙企業每月支付甲企業租金8萬元。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月末計提折舊

每月計提折舊額1800÷20÷12=7.5(萬元)

借:其他業務成本75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75000

(2)確認租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8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80000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存在確鑿證據表明其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企業選擇公允價值模式,就應當對其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不得對一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對另一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2)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科學合理的估計。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在附注中詳細披露公允價值確定的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計提折舊或攤銷,應以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計量。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與原賬麵價值的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例8.4】甲公司為從事房地產經營開發的企業。2010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將甲公司開發的一棟精裝修的寫字樓於開發完成的同時開始租賃給乙公司使用,租賃期為10年。當年5月1日,該寫字樓開發完成並開始起租,寫字樓的造價為9000萬元。2010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公允價值為9200萬元。假設甲公司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0年5月1日,甲公司開發完成寫字樓並出租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90000000

貸:開發成本90000000

(2)2010年12月31日,按照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麵價值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20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000000

二、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模式的變更

為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隻有在房地產市場比較成熟、能夠滿足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條件下,才允許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從成本模式計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由於涉及會計計量基礎的變更,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以計量模式變更時的公允價值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初始成本,並按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麵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