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的,不能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二)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取得的、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這類土地使用權很可能給企業帶來資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例如,企業發生轉產或廠址搬遷,部分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管理層決定繼續持有這部分土地使用權,待其增值後轉讓以賺取增值收益。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於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也就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閑置土地應當按照國家《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三)已出租的建築物
已出租的建築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的、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築物,包括自行建造或開發活動完成後用於出租的建築物。例如,甲公司將其擁有的某棟廠房整體出租給乙公司,租賃期2年。對於甲公司而言,自租賃期開始日起,該棟廠房即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在判斷和確認已出租的建築物時,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用於出租的建築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的建築物。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再轉租的建築物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例如,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了一項經營租賃合同,乙企業將其持有產權的一棟辦公樓出租給甲企業,為期5年。甲企業一開始將該辦公樓改裝後用於自行經營餐館。2年後,由於連續虧損,甲企業將餐館轉租給丙公司,以賺取租金差價。這種情況下,對於甲企業而言,該棟樓不屬於其投資性房地產。對於乙企業而言,則屬於其投資性房地產。
2.已出租的建築物是企業已經與其他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築物。一般應自租賃協議規定的租賃期開始日起,經營租出的建築物才屬於已出租的建築物。通常情況下,對企業持有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築物,如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麵決議,明確表明將其用於經營租出且該意向短期內不再發生變化的,即使尚未簽訂租賃協議,也應視為投資性房地產。這裏的空置建築物,是指企業新購入、自行建造或開發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築物,以及不再用於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且經整理後達到可經營出租狀態的建築物。
3.企業將建築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應當將該建築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例如,企業將其辦公樓出租,同時向承租人提供維護、保安等日常輔助服務,企業應當將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此外,下列項目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1)自用房地產
自用房地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如企業生產經營用的廠房和辦公樓屬於固定資產,企業生產經營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
又如,企業擁有並自行經營的旅館飯店,經營者在向顧客提供住宿服務的同時,還提供餐飲、娛樂等其他服務,其經營目的主要是通過向客戶提供服務取得服務收入,因此,企業自行經營的旅館飯店是企業的經營場所,應當屬於自用房地產。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作為存貨的房地產通常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的或為銷售而正在開發的商品房和土地。這部分房地產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存貨,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從事房地產經營開發的企業依法取得的、用於開發後出售的土地使用權,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存貨,即使房地產開發企業決定待增值後再轉讓其開發的土地,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實務中存在某項房地產部分自用或作為存貨出售、部分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情形。如某項投資性房地產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應當分別確認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存貨)和投資性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