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存貨的期末計量(1 / 3)

一、存貨期末計量的原則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

當存貨成本低於可變現淨值時,存貨按成本計量;當存貨成本高於可變現淨值時,存貨按可變現淨值計量,同時按照成本高於可變現淨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資產負債表日是指會計年末和會計中期期末。我國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是指每年的12月31日,中期資產負債表日是指各會計中期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半年末。

這裏所講的“成本”是指存貨的實際成本,如果企業在存貨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計劃成本法、數量售價金額法等簡化核算法,則成本為經調整後的實際成本。“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二、存貨可變現淨值的應用

在存貨期末計量中,如何準確地確定各種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是問題的關鍵。因此,企業在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不僅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還要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具體來說,企業應區別以下情況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

(一)有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1.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等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

這類存貨的可變現淨值通常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

【例4.25】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不可撤銷的銷售合同,約定,2011年1月,甲公司應按每台5000元的價格向乙公司提供A產品10台。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該產品的數量為10台,單位成本為2500元。2010年12月31日,該產品的市場售價為每台4800元。假定不考慮其他稅費。

要求:確定甲公司該產品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

分析:甲公司該產品的期末庫存數量等於合同數量,因此,其可變現淨值應以銷售合同約定的價格50000(10×5000)元計量。

2.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

在這種情況下可分為兩部分進行計量:一是合同訂購數量內的部分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按產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價格計算;二是超出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部分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售價格計算。

【例4.26】仍以【例4.25】資料為例,假定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該產品的數量為15台,其他條件不變。

要求:確定甲公司該產品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

分析:企業存貨數量為15台,而合同訂購數量為10台,因此,15台產品的可變現淨值是:

10台A產品的可變現淨值10×5000(合同約定價格)50000(元)

5台A產品的可變現淨值5×4800(一般銷售價格)24000(元)

15台A產品的可變現淨值50000 2400074000(元)

3.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少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實際持有與該銷售合同相關的存貨應以銷售合同所規定的價格作為可變現淨值的計算基礎。如果該合同為虧損合同,還應同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二)沒有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沒有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約定的存貨(不包括用於出售的材料),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售價格(即市場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基礎。

【例4.27】2010年12月31日,乙公司庫存B產品10台,單位成本4000元。2010年12月31日,該產品的市場售價為每台4800元。該產品沒有銷售合同,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要求:確定乙公司該產品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

分析:由於沒有銷售合同,因此其可變現淨值應以一般銷售價格為計量基礎。

B產品的可變現淨值10×480048000(元)

(三)用於出售的材料等

通常應以市場價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這裏的市場價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場銷售價格。

【例4.28】2010年,丙公司因停產某產品,決定將用於生產該產品的材料全部售出,2010年12月31日,該材料的庫存量為10噸,單位成本為每噸1500元。此時該材料的市場售價為每噸1000元,預計銷售稅費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