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存貨概述(1 / 2)

存貨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流動資產,存貨會計核算是否正確,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本章主要介紹存貨的概念、分類、計量和核算。

【學習目標】

1.掌握存貨的確認條件和初始計量;

2.掌握原材料實際成本和計劃成本的核算;

3.熟悉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

4.掌握存貨期末計量的核算;

5.掌握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認方法;

6.了解存貨的概念、性質及分類。

【能力目標】

1.能夠準確界定企業的存貨;

2.能夠正確運用存貨的不同計量方法;

3.能夠合理運用數量進價金額核算法和售價金額核算法;

4.能夠運用會計職業判斷能力,合理確定不同存貨的可變現淨值。

一、存貨的確認及種類

(一)存貨的概念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的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二)存貨的範圍

存貨範圍確認的標準是企業對貨物是否具有法人財產權(或法定產權)。凡在盤存日期法定所有權屬於企業的所有物品,不論其存放在何處或處於何種狀態,都應視為企業的存貨;反之,凡是法定所有權不屬於企業的物品,即使存放於企業,也不應包括在本企業的存貨範圍中。例如,按照合同規定已經開出發票售出,其所有權已經轉移的物品,即使貨物尚未運離企業,也不能確認為本企業的存貨。

(三)存貨確認的條件

存貨的確認條件有:

1.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某個項目是否是企業的存貨,首先要符合存貨的定義和範圍,在此前提下,應當符合上述存貨確認的兩個條件。關於存貨的確認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第一,關於代銷商品。代銷商品(也稱為托銷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銷售商品。從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來分析,代銷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權屬於委托方,受托方隻是代對方銷售商品。因此,代銷商品應作為委托方的存貨處理。但為了使受托方加強對代銷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業會計製度也要求受托方將其受托代銷商品納入賬內核算。

第二,關於在途商品。對於銷售方按銷售合同、協議規定已確認銷售(如已收到貨款),但尚未發運給購貨方的商品,應作為購貨方的存貨而不應再作為銷貨方的存貨對於購貨方已收到的但尚未收到銷貨方結算發票等的商品,購貨方應作為其存貨處理對於購貨方已經確認為購進(如已付款等)但尚未到達入庫的在途商品,購貨方應將其作為存貨處理。

第三,關於購貨約定。對於約定未來購入的商品,由於企業並沒有實際的購貨行為發生,因此,不作為企業的存貨,也不確認有關的負債和費用。

(四)存貨的分類

1.原材料,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並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2.在產品,指企業正在製造但尚未完工的生產物,包括正在各生產工序加工的產品和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

3.半成品,指經過一定生產過程並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還未製造完工成為產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但不包括從一個生產車間轉給另一個生產車間繼續加工的自製半成品以及不能單獨計算成本的自製半成品。

4.產成品,指工業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並驗收入庫,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企業接受外來原材料加工製造的代製品和為外單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製造和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後,應視同企業的產成品。

5.商品,指商品流通企業的商品,包括外購或委托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用於銷售的各種商品。

6.周轉材料,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材料,如為了包裝本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物,各種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其他周轉材料,但是周轉材料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應當作為固定資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