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1 / 3)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概述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的增減變動情況,應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和“投資收益”科目。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企業取得債券投資、股票投資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

企業應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利息調整”和“應計利息”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的借方登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麵值或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貸方登記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結轉的麵值或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的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麵餘額的差額以及企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結轉的該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麵餘額的差額以及企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結轉的該明細科目借方餘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的借方登記實際支付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可供出售債券價款(不包含購入時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應收利息,下同)高於麵值的差額以及以後攤銷的購入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低於麵值的差額,貸方登記實際支付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可供出售債券價款低於麵值的差額以及以後攤銷的購入時實際支付的價款高於麵值的差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的借方登記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可供出售債券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麵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貸方登記到期時實際收到的利息或出售時轉出的應收未收的利息。

(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

該科目的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麵餘額的差額;借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於賬麵餘額的差額。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核算有些類似,例如,均要求按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也有一些不同,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入賬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計量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可供出售外幣股權投資因資產負債表日彙率變動形成的彙兌損益計入所有者權益等。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

1.企業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為股票投資的,應按其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