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至到期投資概述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概念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除非遇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是指相關合同明確了投資者在確定的期間內獲得或應收取現金流量(例如,投資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額和時間。因此,從投資者角度看,如果不考慮其他條件,在將某項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時可以不考慮可能存在的發行方重大支付風險。其次,由於要求到期日固定,從而權益工具投資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再次,如果符合其他條件,不能由於某債務工具投資是浮動利率投資而不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2.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是明確的,除非遇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彙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3)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餘成本的金額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據此,對於發行方可以贖回的債務工具,如發行方行使贖回權,投資者仍可收回其幾乎所有初始淨投資(含支付的溢價和交易費用),那麼投資者可以將此類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對於投資者有權要求發行方贖回的債務工具投資,投資者不能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業有足夠的財力資源,並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將投資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投資持有至到期:
(1)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製,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企業應當於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處理。
(三)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提前處置或重分類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處置或重分類前的金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例如,某企業在2008年將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類或出售部分的金額相對於該企業沒有重分類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總額比例較大,那麼該企業應當將剩餘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且在2008年當年及2009年和2010年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的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價值的增減變動情況,應設置“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餘成本。該科目應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按“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