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消防部隊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風險控製與防範(1 / 1)

消防部隊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風險控製與防範

觀點

作者:李建國

摘要:2012年7月1日施行的《軍人保險法》是新形勢下軍隊政策製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國家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最大程度防範消防部隊軍人基金管理中出現的風險,是亟需研究和解決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軍人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範

一、引言

根據《軍人保險法》中規定設立的險種,目前已實施了軍人傷亡保險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兩個險種。軍人傷亡保險,主要是針對消防官兵在滅火、搶險救援過程中出現傷亡的情況而設置的,保險對象為全體現役軍人。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主要是為了解決軍人退出現役後,到地方與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接軌而設置的,保險對象為消防總隊以下現役軍官和全體士兵。義務兵在退出現役時,補償性地發放一定數額的退役醫療保險金。

目前,消防部隊總隊及以下部隊還未建立專門的軍人保險的行政和基金管理機構,消防部隊的軍人保險管理的各項工作,都是由各級財務部門來完成,主要包括基層單位的每名官兵的保險費的收繳、每筆保險金的支付、各種報表的統計上報等。隨著軍人保險險種的增加,根據官兵的服役情況,如何規範運作,管好、用好軍人保險基金,使其安全、穩妥地增值,同時做好與地方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完善軍人的保障體製,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有效控製風險的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決策機構。中央軍委於1998年8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中第二章第九條規定: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存儲、劃撥、核算與運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運營收益全部納入傷亡保險基金管理。這體現了我軍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軍人保險基金運營安全的高度重視。消防部隊應設立相應各級軍人保險管理機構,建立軍人保險基金管理賬號。而要有效控製風險,筆者認為首先要通過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時反饋決策執行中的真實信息,以便於準確判斷和了解基金管理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管理中存在的偏差,有效避免由於偏差引起的風險。基金管理機構應定期得到本係統內基金管理監督部門的風險信息提示,並定期對一些比較重要的基金管理政策和風險處理方法重新進行評價和整改。基金管理機構應確保本機構有適當的適應不同需要的基金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安排。

(二)建立長期有效的基金管理內控製度。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麵:一是嚴格完善崗位責任製。消防部隊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因崗立責,明確各個崗位的分工及權限,以增強分管人員的責任感。崗位劃分時要保證人員、部門之間權利不能重合兼管,既各自獨立行使職責,又緊密合作。二是強化內部相互監督製度。包括對審批程序的控製,應按程序經審批簽字後方能對保險基金進行運營和劃撥;通過崗位製約,隻要關於現金、銀行存款等業務都必須經過2人以上,方可操作執行;定期對執行人員進行崗位輪換。三是加強內部稽查製度。消防部隊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所領導的基層單位的各項業務遵守和執行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並通過各部門之間互查、上下級檢查,確保內部控製製度得到落實。

(三)加強軍人保險基金的專項審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軍人保險的透明度,強化軍人保險的監督機製,是實現軍人保險的社會公益性、降低社會風險、提高保險保障功能的需要,這不僅關係到消防部隊現役軍人及其家屬的切身利益,也與社會發展與穩定息息相關。為此,需要加強以下三個方麵工作:一是加強對軍人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審計的重點應放在基金預(決)算、劃撥渠道、基金收付、基金運營情況以及主管人員離職的經濟責任審計等方麵。二是與政府、金融部門合作進行外部監督。因此,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請地方財政部門、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對軍人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同時消防部隊的監管部門還應與保險基金保管機構建立長期信息溝通機製,以控製違規基金的劃撥和存取。在軍人保險向地方政府經辦的社會保險轉移時,應由消防部隊審計機關和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險監管機關共同承擔監督管理的職責。三是群眾監督。消防部隊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在基層單位開設官兵監督舉報電話,對基層官兵反映的侵害自身利益的問題及時進行核查,對問題嚴重的要及時進行處理並予以通報。

(四)加強外部環境建設。一是國家應逐步建立健全消防部隊軍人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體係,增強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權威性。二是爭取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的政策支持。為確保消防部隊軍人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應給予軍人保險基金各項優惠政策。三是要繼續深化金融體製改革,建立健全完善的資本市場和穩定有序的宏觀經濟環境,從而有效消除消防部隊軍人保險基金在運營中麵臨的各種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