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現狀研究
觀點
作者:張向陽 任雪豔
摘要:自1990年我國第一例交叉持股案例發生以來,學術界逐步加大對交叉持股案例的研究,但目前對滬深兩市的全部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現狀進行研究的並不多。本文對截至到2012年12月31日滬深兩市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現狀進行分析,探尋目前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真實動機,研究得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動機主要是為了獲取投資收益。
關鍵詞:交叉持股動機上市公司
一、交叉持股的界定
從內涵上來講,交叉持股(cross shareholding)就是指兩個公司直接或者變相直接相互持有對方的股權,繼而相互成為對方股東的情形,這是國外大部分學者對交叉持股的定義。而在國內,秦俊、朱方明(2009)指出交叉持股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還存在偏差,即在定義上照搬了國外的文獻,認為交叉持股就是公司之間的相互持股,而在實際運用中大部分是把上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管是兩個上市公司雙向持股還是一家上市公司單向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股份)都歸為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一類,這種在界定和運用上的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我們對上市公司間交叉持股的全麵研究。
二、交叉持股的分類
(一)以是否直接持股為標準
1.簡單直線型交叉持股。這種類型是交叉持股的最基本形態,單純的發生在甲、乙兩個公司之間,屬於兩個公司之間的直接交叉持股。
2.環狀型交叉持股。環狀型交叉持股也稱為間接的交叉持股,最簡單的模型是指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乙公司對丙公司持股,再由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按照國外文獻對交叉持股的定義,環狀交叉持股不屬於真正的交叉持股的範圍,因此有關環狀交叉持股的規定也比較少。另外,與直接型的交叉持股相比,環形交叉持股產生的一係列影響也相對較少,故對其研究也相對較少。
3.網狀型交叉持股。網狀型交叉持股,是指參與交叉持股的多家公司中,每家公司都與除自身之外的其他公司相互持股,從而形成一個網狀結構,且參與交叉持股的公司間均無控製與被控製關係存在。隨著參與交叉持股公司數目的增加,網絡結果會更加錯綜複雜。網狀型交叉持股相對來說比較複雜,業務處理難度也比較大,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各國對網狀型的相關規定也比較少。
(二)以是否構成母子關係為標準
1.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是指相互參股的公司中有一方可以實際控製另一公司,從而在相互參股的公司之間形成控製與被控製的關係。因此,也有人把這種交叉持股稱為垂直型的交叉持股,但事實上這種控製關係也可能是相互的,即甲公司與乙公司可能互為母子公司,此時稱其為垂直型交叉持股並不準確。
2.單純相互投資的交叉持股。如果兩個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間並沒有形成控製關係,那隻能是因為相互投資形成的交叉持股。也有人把這種交叉持股稱為水平型的交叉持股。從危害程度來講,母子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產生的影響遠遠大於非母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產生的影響,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內部控製問題,因此,各國公司法對於母子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都是采取嚴格規製態度,即使是最為寬鬆的美國各州公司法也都嚴格限製母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
三、交叉持股動機研究的國際成果
交叉持股作為企業的一種運營策略,其背後必然存在著相關當事人的特定動機。現有文獻提出幾種交叉動機。
(一)規避商貿風險
Klein、Crawford 和 Alchain(1978)和 Williamson(1979)都認為,公司參與交叉持股的目的是規避交易中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此外,Joskow(1985)和Tirole(1988)也指出公司通過參與交叉持股可以使長期合同上可能存在的風險得到緩解,Gilson、Roe(1993)則認為公司通過參與交叉持股可以緩解長期合同上的機會主義行為。
(二)抵禦敵意並購
Ito( 1992)和Nyberg(1995)認為,管理者利用交叉持股抵禦惡意股權收購。他們指出,除非管理者是非常低效的,否則他將受益於交叉持股。Bradbury、Calderwood(1988)通過對新西蘭20世紀80年代兼並、收購浪潮的研究,認為交叉持股有利於抵製敵意並購。Sheard(1989)和 Morck、Nakamura(1999)的有關研究則進一步證實了這一觀點。
(三)公司治理手段
Ferguson、Hitzig(1993)認為通過交叉持股,公司管理層可以操縱公司規模,實現公司自我膨脹,但Sinha(1998)的研究則得到相反的結論,他認為交叉持股並不能帶來擴大公司規模的好處,卻能夠避免管理層工作中的無效率行為。Ramseyer(1998)通過對日本公司間盛行的交叉持股現象進行研究後,指出交叉持股能限製公司管理層的道德風險。La Porta等(1999)則從現金流的角度對交叉持股的作用進行了研究,他們認為交叉持股的一個主要作用是使得公司可以用更少的現金流來實現把公司集團內某一公司的控製權保留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