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羅縣引導農民變市民實踐的啟示
農民就地市民化模式值得提倡。寧夏平羅縣引導農民變市民實踐,是鼓勵和引導農民在戶籍地就近完成市民化,這是寧夏農民市民化的一種理性選擇。
首先,農民就地市民化由農民轉化的新市民生存壓力小。寧夏農民在寧夏縣域城鎮轉化為市民,在城市生活的成本較低。以房價為例,平羅縣城的房價要比首府銀川的房價低得多。此外,在小縣城生活,衣食住行各項開銷也比在大中城市要小得多。對於生存能力並不是太突出的農民來講,生活在縣域城鎮相比大中城市更加“安逸”。
其次,農民就地市民化一般不會加大小城市的承載壓力。農民市民化應與城市的承載力相適應。大量農民湧入城市,對於大中城市來講,可能會對城市的交通、供電、供水、環境、教育資源、社會管理等各個領域造成衝擊,甚至會讓城市不堪重負。然而對於小城市來講,一般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農民市民化恰恰是城市發展的契機。以平羅縣城為例,為適應農民市民化的發展,在城市建設方麵,平羅縣城建成區麵積由2005年的6.9平方公裏擴大到20平方公裏,每年新增商品房麵積約70萬平方米。為適應城市的人口規模、產業發展方向和環境承載力,平羅縣統籌考慮城市的道路、公交、供排水、供氣、供熱、供電、汙水處理、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平羅縣城麵貌煥然一新。優美的環境,舒適、便利的基礎設施,為農民進城創造了良好的宜居環境。
最後,農民就地市民化不會產生文化適應的難題。農民市民化意味著農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向城市居民轉變。一些學者的研究表明,盡管一些農民已進城居住,但由於生活習慣、價值觀念的差異,他們依然疏離於當地居民,無法真正融入城市社會。①而就地市民化則會減輕農民由農村熟人社會進入城市陌生人社會的這種不適。農民在戶籍地就近市民化,農民與城市居民在語言(方言)、習俗、觀念等方麵大體相同,由於都是本地人,城鄉居民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係,農民容易融入城市社區,容易得到城市居民的認同。而遵守市場規則,與陌生人合作,文明誠信,遵紀守法,這些觀念也會在農民進城居住後受城市文化的影響在一點一滴的生產、生活細節中逐步形成。所以,就地市民化一般不會出現由農民轉化的新市民無法融入城市的困惑。
農民市民化需要工商業支撐。由農民轉化的新市民如果在城市就不了業,再失去土地,就有可能淪為“流民”或“貧民”,就會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國內外經驗表明,就業空間的加大、就業崗位的提供,取決於經濟的持續增長和產業結構的不斷演進。”②以平羅縣為例,近年來,該縣優化產業結構,增強工業化對就業的帶動作用,推動精細化工、多元合金、煤化工、裝備製造、生物製藥、農產品加工六大產業集群發展,培育發展了一批重點工業項目。平羅縣還加速發展第三產業,吉運西部物流基地、石嘴山國際建材城、沙湖水鎮等項目快速推進,服務業發展水平不斷提升。在第十一屆全國縣域經濟基本競爭力與科學發展評價中,平羅縣在西部872個縣市中排名第60位。在第十一、十二屆西部博覽會上平羅縣連續榮獲“中國西部最具投資潛力100個縣(市、區)”榮譽稱號。2013年,平羅縣榮獲新華社《半月談》舉辦的第四屆“品牌生活榜”2013年城市榜“十佳最具投資競爭力市縣”殊榮。經濟持續增長,才能為由農民轉化的新市民提供就業機會,使他們能夠在城市裏“沉澱”下來,穩定生活。
農民市民化是涉及城鄉一體化的變革,需要經曆長期的過程。“農民市民化的最終目的和意義,不是讓所有農村人口都遷移到城市,而是要讓所有人口,無論居住在城市還是農村,都能享受現代文明生活;農民市民化的目標是在城鄉一體化基礎上最終消除城鄉差距。”③農民市民化不能僅著眼於城市社會,農村的發展與農民市民化息息相關。以平羅縣為例,2011年該縣被確定為全國首批24個農村改革試驗區之一,開展了一係列以農村土地經營管理製度為主要內容的改革試驗。平羅縣農村土地經營管理改革盤活了農村經濟,使農業向集約化、現代化發展。通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農民土地,既增加了農民土地流轉收入,也使一部分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客觀上增加了農民市民化的對象。
從當前平羅縣引導農民變市民的實踐來看,農民進城打工的多,而轉化為市民的少;在由農民轉化的市民中,退出農村土地的也是少數人。鑒於農村土地的增值趨勢以及對城市生活的不自信,一些農民不願意轉化為市民,還有一些農民仍在觀望。而讓農民帶著土地進城隻是一種權宜之計。農民是否轉化為市民、是否退出農村土地,是他們基於預期效用和未來風險做出的理性選擇。從尊重農民意願、保護農民利益出發,我們現階段隻能采取漸進的農民市民化策略,允許並保護農民帶著土地進城,隻能待時光流轉、事情變化、時機成熟時,才能解決這種不徹底的農民市民化問題。
對此,中央亦有著清醒的認識。2014年7月24日國務院公布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的意見》強調“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故此,農民市民化是個長期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該循序漸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