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引導農民變市民實踐思考
中國經驗研究
作者:聞立軍
【摘要】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寧夏自治區就開始了以平羅縣為典型代表的引導農民變市民的工作實踐。平羅縣引導農民變市民的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農村退出與城市融入兩種機製,該縣引導農民變市民實踐是農民就地市民化的典範,其製度規定、經驗、啟示值得我國其他地區借鑒。
【關鍵詞】農民 市民化 寧夏
【中圖分類號】F291 【文獻標識碼】A
我國目前正處於快速發展的城市化階段,城市化的核心是農民市民化。自2005年開始,天津市率先試點以“宅基地換房”方式將農民遷入小城鎮居住的改革。之後,重慶、北京、廣東、成都、嘉興、無錫也開始實行不同的農民變市民模式。
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寧夏自治區以平羅縣等個別市縣為試點開始了引導農民變市民的實踐探索。引導農民變市民是統籌城鄉發展的的大變革,文章主要以寧夏農業大縣—平羅縣引導農民變市民的實踐為樣本展開思考。平羅縣總麵積2251.6平方公裏,耕地麵積82.6萬畝,其中農民開墾種植的荒地40.2萬畝,總人口30萬人,農村人口大約20萬人。2011年8月1日,平羅縣出台了《平羅縣推進農民向市民轉變的暫行辦法》,采取多項措施,促進農民向城鎮和非農產業有序轉移。
平羅縣引導農民變市民的現狀
農村退出機製。一是土地保障機製。2011年製定的《平羅縣推進農民向市民轉變的暫行辦法》規定,農民進城鎮落戶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第二輪承包期內不變,宅基地使用權不變。進城鎮落戶農民繼續享受種糧直補、農機農資綜合補貼等惠農政策。
二是退出補償機製。2013年修訂的《平羅縣推進農民向市民轉變的暫行辦法》規定,對進城鎮落戶農民自願永久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同時退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按照《平羅縣農民集體土地和房屋產權自願永久退出收儲暫行辦法》對其承包集體耕地和宅基地、房屋給予一次性補償。同時對村集體“三資”收益分配給予一次性補償。以後不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三資”收益分配和各類補貼。為保障退出承包地、宅基地、房屋的農民的利益,平羅縣人民政府出資設立土地和房屋產權退出收儲基金,用於先期墊付土地和房屋產權退出收儲補償金。村集體經濟組織暫無條件支付補償金,按照縣土地收儲基金管理辦法,可申請預借收儲周轉基金。
城市融入機製。一是放寬進城鎮農民落戶條件。凡在平羅縣縣城或小城鎮購買、繼承、受贈商品房並具有合法產權的農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係親屬,根據本人意願可在城鎮落戶;凡具有平羅縣農業戶口,在平羅縣縣城或城鎮穩定就業和有穩定收入來源,租賃房屋居住,可根據本人意願進城落戶;凡在平羅縣就業的農村籍大中專畢業生、農村籍義務兵,根據本人意願可在縣城或小城鎮落戶;放寬“三投靠”遷移落戶條件,放寬贍養孤寡老人的遷移落戶條件。
二是促進就業機製。進城鎮落戶農民在就業培訓、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困難家庭援助登記、職業介紹、權益保障等方麵,與城市居民實行統一政策、統一服務。對進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實行援助製度,在小額創業貸款、稅費減免等方麵給予傾斜,在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時,享受城鎮就業困難對象的同等待遇。
三是住房保障機製。進城落戶農民首次購買商品住宅房或二手商品住宅房,免收商品住房登記費、二手商品住宅房登記費,對首次購買90㎡以下新建商品住宅房或二手商品住宅房所繳納的契稅和印花稅,采取先征後補的方式憑完稅證可申請補助;對自願放棄宅基地,自行處置農村房屋的進鎮落戶農民,在縣城、小城鎮、大社區首次購買90㎡以下商品住宅房,分別以每平方米50元、每平方米40元、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予以補貼;購買90㎡以上的房屋補貼減半;對同時永久退出農村“三權”的進城鎮落戶農民,每平方米再分別增加100元補貼。進城落戶農民符合條件,可優先申請“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城鎮保障性住房。
四是社會保障機製。2011年,寧夏在全國率先創建了“一製十二檔”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和“一製三檔”為核心的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在此基礎上,《平羅縣推進農民向市民轉變的暫行辦法》規定,對進城鎮落戶的農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進城鎮落戶的農民,其子女按規定在縣城(小城鎮)學校就近入學,學校不得加收政策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進城落戶農民自落戶之日起,三年內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
從2011年8月《平羅縣推進農民向市民轉變的暫行辦法》出台至2014年9月,平羅縣共有13220名農民轉變為市民,占平羅縣農民總數的5%左右。自2013年7月27日《平羅縣農民集體土地和房屋產權自願永久退出收儲暫行辦法》出台至2014年9月,平羅縣農民簽訂集體土地和房屋自願和永久退出收儲協議930戶,共退出1896人,占由農民轉變的新市民總數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