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醫患矛盾本質及其法治化解決策略(1 / 3)

醫患矛盾本質及其法治化解決策略

法治視點

作者:馬建軍

【摘要】從法律視角看待醫患關係並探尋其本質,這是從法律上解決醫患矛盾的基本前提。明確醫患法律關係定位以及醫患矛盾中各法律關係主體定位,是法律上解決醫患矛盾策略的立足點。醫患關係本質上是行政法律關係、消費法律關係及合同法律關係的結合,圍繞這些法律關係的定位,從立法、執法、守法層麵選擇策略,以期解決好醫患矛盾。

【關鍵詞】法律關係 醫患矛盾 本質 策略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醫療體製改革的推進,醫患關係作為社會總關係的一種特殊形式日漸凸顯出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關於醫患糾紛的報道日益增多,醫患矛盾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關注,並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盡管社會各界已認識到“醫患矛盾是在全球化、多元化、民主化時代出現的道德悖論和倫理衝突”①,並試圖從社會倫理、職業道德等多個角度探索預防和處理醫患矛盾的途徑,但效果並不理想。現實中如出現醫療事故,或者病人拖欠、拒交治病費用等無理行為而發生醫患矛盾,衝突的雙方也往往是醫生和病人。尤其在病人家屬糾結社會上一些閑散人員組成的專業“醫鬧”參與的情況下,直接加劇了矛盾的升級,擴大了衝突的程度,給醫患矛盾處理部門製造了很大壓力。“可以想象,對於醫患矛盾,醫患暴力,如果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和機製,醫患矛盾將日積月累,甚至會爆發出來。”②雖然,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該條例還存在法律位階不高、操作性和係統性不強等諸多問題,以及相關涉及醫患關係鄰近或配套的法律製度不夠完善,其在指導處理現實中複雜、多樣的醫患矛盾時還有些力不從心。

其實,之所以缺乏認知,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對醫患關係的本質定位出現了問題。在現實矛盾的解決中,我們很多人都認為,所謂醫患矛盾的處理,其實也不過是賠償金額的談判問題。這樣,使得醫患矛盾糾紛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完全淪為爭取賠償多少的籌碼。由此,法律的權威在醫患矛盾的處理中被極大削弱。因此,從法律角度探索解決醫患矛盾的有效策略之前必須明確醫患之間的法律關係,這就解決了一個立足點的問題。否則,妄談解決策略,猶如空中樓閣。現階段,鑒於我國現實的醫療體製的特殊性和現行相關醫療法律政策的複雜性,並沒有從法律上明確地規定醫患之間的法律關係。但從諸多的法律和政策中,依然可見一斑。

醫患關係是一種行政關係

醫患關係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是公法,其執行的過程帶有強製性,醫院作為國家衛生事業單位,肩負著防治、救助人民群眾、為人民群眾提供基礎醫療服務的社會責任,這就決定了醫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相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患者實行強製治療或者隔離。

現行關於調整醫療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都具有公法的性質,如,根據《傳染病防治法》,醫生對已確定的甲類傳染病患者可以執行強製治療,對疑似傳染病患者,可以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批示實行強製隔離。《執業醫師法》則強製性規定了醫生的職業道德,我們甚至可以將其看作執業醫生的行業準則和必備素質。通過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我們不難發現醫院在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時,完全具備了行政行為的權利義務統一性、執法性以及單一性的特征。經由法律授權,醫院可在特定時期對特定人員實施強製隔離治療,對無力交付醫療費用的患者不能停止治療,此時,醫患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礎之上的,醫院行使上述行為與患者之間就形成一種行政法律關係。強調醫患關係中的行政關係,目的在於調和醫患關係,保障患者權利,維護醫療秩序,從而進一步推進醫療行政法治進程。

醫患之間還存在法律層麵的合同關係

“患者前往醫院就醫,不管是出於保健、預防或是治療何種目的,與醫院所形成的醫患關係,是一種法律層麵的合同關係。”③雖然仍有學者對醫患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持不同意見,但也僅限於醫患合同是醫療服務合同還是普通合同的爭論,這並不能否定醫患關係的合同性質。

我國現行的醫療體製決定了醫院既是服務群眾的衛生事業單位,又是可以在製度許可的範圍內合理提高藥價的機構。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方略的背景下,醫患關係已不純粹是政治話語下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而是權利和義務平等的契約關係。醫患關係應當是建立在醫療合同基礎之上,從患者到醫院掛號,醫院接受患者的掛號開始,醫方和患方就實際形成了法律層麵的合同關係,依照《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此時合同關係的構成三要素都已具備,表現為:主體醫院和患者,客體是自然人的健康權、生命權以及為此所必須付出的對價,內容是患者治愈疾病的權利和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以及醫院治病救人的權利和收取報酬的義務,這時合同關係是特殊的醫療法律關係,也是患方依托這種合同關係產生對醫方的信托關係。在整個治療的過程中,雙方在法律上也應該具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但現實是,醫院和醫院的管理機構單位屬性,導致其在法律規定的與患者平等權利與義務層麵做的明顯不足,在信息方麵有時顯得較為不對等,診治過程還存在信息不公開等一些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