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宏觀調控法律製度完善(2 / 3)

金融宏觀調控麵臨的法律問題

法律手段在金融宏觀調控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金融市場需要法律調控的保障,為了更好地進行法律建設,必須解決在金融宏觀調控中依然存在著的諸多法律問題。

相關法律製度缺位。法律製度的缺位主要是指人民銀行法和宏觀調控基本法等相關的法律製度不夠完善和細化。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雖然在法令製度上已近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缺陷,如:貨幣政策委員會隻是作為一般的谘詢議事機構,對很多政策的形成沒有起到強製性的影響;法律責任機製不健全,對金融宏觀調控中出現的一些違規、違法行為沒有明確、具體和全麵的規定;央行的地位不獨立,在很多方麵受到國務院的製約,無法完全的實現對宏觀調控進行法製化的運行。②宏觀調控基本法是我國對經濟調控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定了宏觀調控的體係、原則、主體、決策、實施程序、法律責任、調控權力的配置等。目前宏觀調控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而宏觀調控基本法也亟需突破,當前,我國存在的宏觀調控基本法主要有《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法》和《宏觀調控法》,二者雖然名稱不同,但內容重合率較高。

法律製度的缺位,會使國家在進行市場經濟宏觀調控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無法根據法律規定約束市場行為,無法消除市場違規現象也無法保障正確的市場行為,造成一係列鑽法律空檔的違法行為。為了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順利進行,必須對法律製度的缺位進行修複完善,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製度,用以保障市場的健康發展。

金融宏觀調控法治化理念不足。社會主義是在發展和摸索中前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一波三折的,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緩慢,金融業發展也極度落後於發達國家,法律製度更是無法與國際接軌,在我國國家經濟很長的一段發展過程中主要是以宏觀調控中的直接調控為主,即過多的依賴於行政手段進行調節和幹預,而以法律手段進行間接調控的模式還沒有真正形成,就造成了現如今存在的金融宏觀調控法治化理念不足的問題。因此提高法製理念,運用法律手段合理調控國家市場經濟勢在必行。

另一個方麵,法製觀念不足是由金融宏觀調控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金融宏觀調控有隨機、變動的特點,這些特性使作為以穩定見長的法律不能及時而直接的進行幹預,這也使法律在宏觀調控當中略顯滯後和作用效能的弱化,進而使金融宏觀調控運用法律去調節的普及度和認知度大打折扣。

宏觀調控主體公職人員行為失範。何為宏觀調控主體公職人員行為失範?從法律層麵簡單的理解就是宏觀控製權和行使權失去了法律規範的行為。上文提到,在當前,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麵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家雖然針對金融宏觀調控頒布了一些法律製度、法律條文,但是由於各種因素的存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完善度還相當欠缺,相對於我國飛速發展的經濟而言,國家的法律規定還略顯滯後,無法與國際接軌。同時,在市場經濟中,一種新型製度的製定及實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完善發展的過程。不可能今日頒布新的法律條文,明天就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在新的法律製度逐步實施過程中,還有可能因為法規傳達不到位、行使主體不明、執行力度不夠等原因,出現金融調控主體行為失範。這些失範行為的存在,使我國在金融宏觀調控活動中缺乏法律規範,無法用法律規範市場行為。同時,在市場調控執行上,由於某些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薄弱、職業操守不強等問題的存在,也加大了宏觀調控主體失範的幾率。

監管體係缺失。從以往經濟發展的規律中,我們不難發現,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調控監管體係,兩者是環環相扣的,如果兩者在連接發展過程中出現脫節,就會使一些市場經濟行為得不到監管體係的有效約束,從而造成一係列的經濟問題。我國在實行經濟宏觀調控的過程中,已經認識到完善監管體係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並先後推出了一係列的政策。但是,由於我國法律手段起步晚,發展時間較短,目前的經濟法律手段監管體係還處在缺失狀態。

金融宏觀調控製度重塑

通過上文對金融宏觀調控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的梳理和剖析發現金融宏觀調控中法律問題的存在製約了我國金融宏觀調控的有利開展,因此,在該部分,筆者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一些解決的措施和建議,以期做到有的放矢,更好的指導我國金融宏觀調控的有利、有序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