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宏觀調控法律製度完善(3 / 3)

確定央行作為唯一調控主體的法定地位。筆者查閱資料發現,雖然當前大部分的史料都承認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宏觀調控的主體,但是也存在不同的聲音,異化的聲音主要包含是否應該讓三會,即證監會、保監會及銀監會,四大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參與進來進行統一的監管,這種聲音的存在使得金融監管出現了混亂和不一致。我國目前正處於轉型和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在這個關鍵時刻,應有一個中心和核心點進行統一的規範和指導,參照國外發達國家和金融調控的規律,一般而言都是實行由央行進行統一的管理和調配,從長期的我國金融調控的實踐性經驗上來看,也應該確定央行的法定核心地位③。這並不是否定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三會的作用,在央行的核心法定地位明確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三會都可以作為輔助部門在央行的指導和調控下進行輔助和監管。

因此,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央行作為我國金融宏觀調控主體地位的思想意識,將這一意識普及化,進行由表入裏的深化推進。

確保金融宏觀調控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進行金融宏觀調控,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宏觀調控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是,現實生活中,中國人民銀行在實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往往受到財政部及其他強勢部門的製約和牽製,同時,在我國國情下,央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進行運作,其獨立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製約。

參照國外的一些經驗和他們宏觀調控的發展曆程,保持央行的高度獨立性是十分必要的,應該將央行在金融宏觀調控中的獨立性運作法定,同時減少國務院一些不必要的幹預,使央行的獨立性運作成為可能,以便更好的開展對金融宏觀調控的指導和監管。

轉變調控的方式和手段。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原有的以行政手段作為調控的方式已經不再適用於現有的經濟模式和經濟發展速度,因此,應逐步擺脫以行政手段直接進行調控的方式,在金融宏觀調控過程中優先考慮市場性、間接性的調控方式,即以法律為主的調控方式。當然,這一模式的轉變要逐步進行,不能急於推進,但是為了我國經濟更加健康、快速的發展,以及金融宏觀調控的有序進行,轉變調控方式和手段顯得極為必要和迫切

調控責任法定。當前,《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對金融宏觀調控中的違法追究,責任主體限定為自然人,而不是機關,追責的形式也主要是行政處罰和法律兩種,不夠健全。

一般而言,金融宏觀調控法律追責製度應該包含責任的主體、責任的形式、違法的行為以及歸責理由等內容。責任主體除了宏觀調控的機關,還包括宏觀調控的實際操作人員,即公務員,對於機關,應當確定其為法律承擔責任的直接主體,對於公務員,應當完善相關法律,加大違法犯罪的成本,提高他們守法的意識。④責任的形式層麵,除了以上提到的兩種形式外,應當根據在金融宏觀調控中違法行為一時難以確定的特性,實行引咎辭職的政治性的責任。在歸責的理由該層麵,雖然有違反法律的規定這一理由,但不夠細節化,因此應該將其逐步的充實和細化,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金融宏觀調控監管體係。中國金融經濟現有的格局,也決定了中國宏觀調控監管體係需深化改革與完善,以促使中國金融業健康發展,避免出現混亂現象。同時,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中成熟的監管體係,由國家政府帶頭主導,各個行業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形成一套政府和行業相互協調,共同監管的體係。這樣的體係,思路清晰,力度強,既能有效的提高監管效率,又能符合當今金融經濟發展的需要,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完善的法律製度是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保障。國家對金融市場進行的宏觀調控中,法律手段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隨著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化以及金融行業的不斷創新發展,以法律約束經營者的行為,用法律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已成為市場的共識。在現在國家宏觀調控的關鍵階段,我們隻有根據經濟發展的要求,解決現有法律存在的相關弊端,加快與國際金融法律接軌的步伐,重塑和建立完善的法律製度,滿足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需要,才能淨化市場經濟,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廊坊師範學院)

【注釋】

①李長健:“論宏觀調控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基礎”,《經濟師》,2005年第5期。

②劉誌雲,盧炯星:“金融宏觀法與金融監管法關係論”,《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

③楊鬆:“金融調控的法律問題分析”,《社會科學戰線》,2004年第6期。

④戴敏:“宏觀調控行為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初探”,《湘潭大學學報》,2005年第5期。

責編/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