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外銷知識(2)(2 / 3)

經銷(Distributor)是世界許多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貿易方式。就經銷商與供貨人的關係來看,經銷商可分為享有優惠權利和獨家專營權利兩種。前者指一般的經銷,後者指獨家經銷。在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我們同外商也簽訂了許多經銷或類似經營性質的分包銷合同,即同一品種的商品分地區交給不同的商人經銷,或同一品種分牌號經銷,或由包銷商承包總額後再由他分包給不同的經銷商。經銷方式比較靈活,可以擴大出口商品在市場上的接觸麵,但在各經銷商之間或總包銷人與分包銷人之間,容易產生各行其是、互相衝突的矛盾,因而又可能影響推銷。

14.什麼是代理?

代理(Agency)是指委托人授權代理人代表他向第三者招攬生意、簽訂合同或辦理與交易有關的各項事宜。代理人有以下幾種:

(1)獨家代理人。是指在約定國外一定地區享有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利的代理人。獨家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係,不是買賣關係,而是委托代理關係。獨家代理人是以代理的身份出現的,他不負履約責任,也不負盈虧,而隻是從中賺取傭金。代理人接受委托後,應專心為委托人服務,他不得同時再擔任第三者的代理業務。

(2)普通代理人。是指不享有專營權利的代理人,即通常所見的傭金代理人。委托人在同一市場上可同時委托若幹個代理人為其服務。在代理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按照協議規定和委托人提出的交易條件,代表委托人在指定地區開展各項代理業務。例如,物色、聯絡和介紹客戶,洽談生意,開展廣告宣傳和售後服務,提供市場信息和報導行情。在委托人授權的情況下,有時也可代表委托人與第三者簽訂買賣合同。交易做成後,委托人則付給一定的傭金報酬。

(3)總代理人。是指代表委托人辦理各種事宜的全權代理人。他有權代表委托人洽談交易、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和從事其它商務活動。為了防止外商利用代理名義招搖過市或進行各種非商業活動,我國各進出口公司在與國外代理人簽訂代理的協議中,都規定了代理範圍,並具體訂明權利。

15.什麼是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指貨主將待售的商品先運到國外,托人代為銷售的一種貿易方式。代銷人在當地市場銷售,所得貨款由代銷人在扣除傭金和有關費用之後,通過銀行彙交給寄售人。代銷人應盡力為寄售人推銷貨物,但他對貨物能否售出並不負責。如寄售期滿,他有權退回未售出的部分,交易盈虧由寄售人負擔。

寄售的優點:(1)為買主提供了方便條件,有助於調動國外買主訂購商品的積極性,買主可根據需要就近采購,隨時買隨時辦理付款和提貨手續。(2)通過寄售,便於與當地實用戶和實銷戶建立聯係和發展貿易關係,有利於開拓市場和擴大銷路。(3)有利於隨行就市和提高出售價格。(4)有利於貨主利用代銷人的貿易渠道來推銷自己的商品。

寄售的不足之處:(1)承擔的貿易風險大,寄售人要承擔貨物在運輸和儲存當中的風險,價格變動的風險,貨物不能脫售的風險,以及代銷人資信不佳而招致的其它風險。(2)負擔的費用多,待售貨物出售前的一切費用開支,如運費、保險費、儲存費、稅金、代銷人的報酬以及其它雜項費用,均由寄售人負擔。(3)由於先出運、後成交,加之先墊付各種費用,占用資金多。

為了運用好寄售方式,應注意:一是選好寄售地點;二是物色好代銷人;三是選擇適宜的商品作為寄信的對象;四是掌握好寄售貨物的數量;五是訂定合理的寄售協議和搞好寄售管理。

16.什麼是展賣?

展實是一種展銷結合、以銷為主的貿易方式。我國的展賣業務發展較快,其形式日益增多,它包括各種專業性或綜合性的國際博覽會,各種類型的展覽會或展賣會。我國定期在廣州舉辦的帶有展賣性質的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其規模和影響日益擴大,它已成為具有國際影響的重要貿易場所。

展賣是一種將宣傳、推銷和調研結合起來的貿易方式,其作用很大:(1)有利於宣傳我國的商品,擴大了影響,促進了成交;(2)可以獲取大量的市場和商品方麵的情報,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工作的開展。

為了開展妤展賣業務,應注意:一是正確選擇展銷商品,要選擇質量好、具有獨特風格和有競爭力的商品;品種和檔次盡量齊全,以適應各類消費者的不同需要;展銷的商品要有針對性,即在品種、規格、性能、花色、款式、型號等方麵,都能適合國外市場的需要。二是適當的展出地點,在國外展賣時,盡可能選擇自由港和自由貿易區。三是選擇適當的時機,展賣時間應適合該項商品的銷售季節,每次展賣時間不宜過長。四是物色好合作的客戶,合作的客戶必須是資信良好、有經營能力、熟悉市場情況並具有一定的銷售渠道。五是做好宣傳組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