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外銷知識(2)(1 / 3)

(2)催證、審證和改證。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這幾項工作尤為重要。催證工作應按合同規定,並結合備貨和航運情況進行。對國外開來的信用證,應以合同為依據,認真審查其內容:①開證行的政治背景和資信情況;②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的責任;③信用證的金額應與合同金額一致;④裝運期和信用證結彙有效期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⑤對品質、規格、數量和包裝等項內容必須一一審核,如發現與合同規定不符,不宜輕易接受,原則上應要求對方改證;⑥對來證所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及填寫方式等項要一一進行審核,在我國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予以接受;⑦凡屬與合同規定不符而又不能接受的條件,應及時要求對方改正。

(3)租船訂艙和裝船。如按CIF(到岸價格)或C&F(貨價加運費價格)條件成交時,由我方負責租船或訂艙,除大宗貨物需要租船裝運外,托運數量較小的一般件雜貨,通常需要班輪公司辦理訂艙手續。在貨物裝船之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海關和商檢機構分別辦理報關、報檢手續。如按CIF條件出口,還要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於續。辦妥上述手續並經海關放行後,即可將貨物裝船。裝船後,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4)製單結彙。貨物裝船後,應按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備製有關單據,並及時持單向銀行辦理結彙手續。製單工作必須做到“單證相符”和“單單一致”。在辦理結彙時,一般應提交的單據有:商業發票、保險單、檢驗證明書、裝箱單、重量單和其它有關單據(如海關發票和產地址明書等)。

(5)索賠與理賠。在履行出口合同時,發生外商向我方提出索賠的情況,多係由於品質、數量等方麵的問題,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予以妥善處理。

11.什麼是包銷?

包銷(Exclusive Sales)是指出口人與國外包銷人通過協議,出口人承諾將某種(類)出口商品,在某一時間和某一地區的經營權利單獨給予包銷人。同時,出口人向包銷人提出某些要求,以作為交換的條件。這種方式往往是包銷人對包銷商品自墊資金、自擔風險和自負盈虧。采取包銷方式,有關出口人和包銷人的權利與義務,都具體體現在包銷協議之中,其內容:(1)給予包銷人專賣權的規定,出口人要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將某種商品在某地區內的專賣權隻給予包銷人;(2)包銷的時間(一般為一年);(3)包銷商品的品種,包銷者一般不得經營來自其它方麵的同類商品或競爭商品;(4)約定專營包銷商品的地區;(5)包銷人承擔的包銷義務,如包銷人在一定期限內應包銷約定的商品數量和金額,完不成或超額完成包銷額的處理辦法;(6)包銷人應提供的售後服務、市場情報、宣傳服務以及保護出口人的商標權與專利權等事項。

采用包銷方式的好處;(1)可避免國外客戶在分散經營時可能發生的相互碰頭和競爭的情況,有利於穩定我出口商品的價格;(2)可以調動包銷商的積極性,充分利用其銷售渠道,擴大我出口商品銷路;(3)利於有計劃地安排出口商品的生產和組織出口貨源,銷售量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保證;(4)可以有計劃、均衡地供應貨物,為國外客戶、消費者提供方便。

包銷的不足之處:(1)市場若發生變化,或包銷人資信不佳和經營能力有限,可能出現“包而不銷”的情況,給出口人帶來不利影響;(2)包銷人有可能憑借其獨家經營的地位,操縱和壟斷市場,甚至對出口人供應的商品故意挑剔或進行壓價;(3)出口人隻能同包銷人打交道,而不能同其它客戶普遍聯係成交,因而缺乏機動靈活性。

出口人在采用包銷方式時,應注意下列事項:(1)物色好包銷人,一定要選用資信好、經營能力強、在市場上有地位並且比較友好的客戶來充任;(2)確定的包銷額應從實際出發,防止偏高偏低;(3)在包銷協議中,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應明確合理,以維護出口人的權益。

12.什麼是定銷?

定銷(Fixed Marketing)是指出口人根據協議將某種或某類商品交由國外定銷商人銷售的方式。與包銷方式的區別主要在於,定銷商不享有獨家經營權利,出口人在同一地區可以同時建立幾個定銷客戶。這種方式不會產生包銷方式可能出現壟斷和包而不銷的缺點,但對調動定銷人的推銷積極性,效果一般較差,難以發揮集中經營的作用。

13.什麼是經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