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當事人雙方將市場上的商品以期貨(買賣成交後,約定期限交付的貨物)形式買進,簽訂合同後,在收到貨物之前,又與第三者簽訂合同,以高於合同規定的價款,把貨物轉手倒賣給第三者。或者把商品以期貨的形式出賣,然後又以低於合同的價款向第三者買進。一般並不付款取貨,賣者也不交貨收款,有的隻交預付款或定金。這時誰也沒看見貨物在什麼地方,也不知道真正的用貨單位是誰,隻是從中取得一進一出間的差價利益。
(4)利用經濟合同轉包漁利。如有的企業、事業單位訂立加工承攬等經濟合同後,又以低於合同規定的價款包給第三者,從中取得非法利益。
(5)非法轉讓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經濟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即為非法轉讓經濟合同。
(6)利用經濟合同行賄受賄。合同的當事人或承辦人為了達到某項交易或謀取某種私利,在合同規定的價款之外,巧立名目,私送或私受財物,稱為利用合同行賄受賄。
(7)其它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如為投機倒把者提供經濟合同,代出證明信,提供現金、支票、銀行帳戶,利用經濟合同就地轉手倒賣國家不準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出賣假合同書、假發票、假提貨單,等等,從中謀利。
上述違法活動,都是不容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嚴重打擊。
35.如何對無效經濟合同進行審查?
看一個經濟合同是否有效,應從以下幾個基本方麵進行審查:
(1)審查簽約雙方的法人資格,尤其是經營範圍的變化是否經主管部門和工商局的登記核準;
(2)審查簽約雙方有無經銷承包權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審查簽約時雙方是否平等自願,有無采取欺詐、脅迫等違法手段;
(4)審查合同內容是否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5)審查合同條款有無違反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計劃;
(6)審查代理人有無合法的代理資格,是否有超越代理權限或從中漁利的事實;
(7)審查簽約雙方有無盜借、出賣公章、銀行帳戶等違法行為;
(8)審查合同簽訂後,有無違反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總之,在審查經濟合同時,首先,要查簽約雙方的合法性,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第二,要查法人委托代理人行為的合法性,看經濟合同的有效性,第三,要查經濟合同的具體內容,看合同的合法性。第四,要查經濟合同的形式,看其簽約的手續是否合法、完備。
36.什麼是用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經濟合同?
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象或隱瞞、掩蓋真相,致使對方形成錯誤的認識,同意與其簽訂某項經濟合同,就是用欺詐手段訂立的經濟合同。其特點是:一方進行欺騙是出於故意,另一方同意訂立經濟合同是由於受騙的結果。
當事人一方用將來可能實現的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行為進行要挾,迫使對方同意與它簽訂某項經濟合同,就是用威脅手段訂立的經濟合同。其特點是:要挾屬於違法行為,並確實可能發生,而且足以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誌訂立某項經濟合同。
37.什麼是投機倒把活動?
投機倒把是指在商品流通中,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損害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具體一點講,就是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和金融、外彙、金銀、物資、文物管理等法規,從事工商業活動,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例如,搶購倒賣國家統購統配物資,破壞國家計劃;生產加工單位倒賣計劃分配的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買空賣空;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倒賣各種計劃供應票證和銀行有價證卷;倒賣金銀、外幣、珠寶、文物、外貨;以次頂好、摻雜使假、以假充真、短尺少秤等情節嚴重;出賣證明、發票、合同;為投機倒把人員代出證明、代開發票、代訂合同,提供銀行帳戶、支票、現金,從中牟取非法收入,等等。
投機倒把是階級鬥爭在經濟領域裏的一種反映。對一般的投機倒把活動,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政法機關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