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購銷合同(4)(2 / 3)

(3)刑事責任。如果直接責任者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2.什麼是違約金和賠償金?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主觀或客觀上的原因,引起一方違約,致使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因此,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違約方要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必須按預先約定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量的貨幣。它是對違約者的一種經濟製裁手段。隻要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也不論損失大小,都要按合同向對方償付違約金。有的國家規定的違約金是單純懲罰性的,而我國《經濟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則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兩重性質。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包括法定固定百分比率違約金和法定浮動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數額在各種不同的經濟合同實施條例中分別作出了各自的具體規定。例如,我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5%,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30%,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商定。”

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在支付違約金後,尚不能彌補全部損失時,還應補足其差額部分。這種對損失賠償的貨幣額就是賠償金。賠償金的償付除去當事人要有違反經濟合同的行為和過錯外,還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二是違約金尚不足補足其損失。這裏所說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個方麵。通常,人民法院在調處或判處賠償損失時,是按直接損失計算的。

違約金與賠償金性質不同。前者是一種懲罰性的經濟製裁,誰不履行合同,就用違約金懲罰誰;後者是屬於補償性的法律手段,它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的。

當違約方償付違約金、賠償金之後,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該繼續履行。隻有在下述情況下可不再履行:一是所立經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二是合同事實上已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

33.違約的當事人賠償有困難怎麼辦?

如果違約的當事人在償付違約金、賠償金有困難時,可在調查屬實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既要保護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又要適當照顧賠償方的實際困難,實事求是解決糾紛。如果不從對方實際困難出發,硬行還債、賠償,往往達不到預想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辦法:

(1)由主管部門墊付。主管部門與下屬單位在經濟上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有的企業雖是法人,但實際上歸主管部門所有。主管部門墊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待違約單位經濟好轉時再償還,或違約單位盡力償還債款,剩下的由主管部門幫助償付。

(2)分期償付。有的企業雖眼下沒能力不能馬上償付,但尚有生產能力,經過一定時期的努力能夠恢複和發展生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分期付款處理的辦法,用產後的盈利清償債務或賠償損失。

(3)清產賠償。有的企業確無恢複和發展生產前途,而處於倒閉狀態,但尚有一部分資產,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必要時可以“清產還債或賠償損失”。

(4)用其它實物或勞務償付,或其它適當的辦法。

為了經濟合同的嚴肅性,保護受害方的合法利益,一般不能對違約方減免違約金和賠償金,若減免,必須持慎重態度,認真征得受害一方的同意。

34.違背《經濟合同法》的不法行為有哪幾種?

有些不法分子,乘改革之機,利用經濟合同和一些單位經營管理中的漏洞,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坑害國家和人民,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經濟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訂立假經濟合同。當事人或承辦人為了欺騙對方或國家,偽造經濟合同,或假冒其他法人名義訂立經濟合同,或者在標的、質量、數量、價款等方麵弄虛作假,隱瞞非法交易,訂立與實際履行不相符合的合同。

(2)倒賣經濟合同。當事人把已簽訂的經濟合同當成商品,用低價與對方簽訂合同,又用高價把合同轉手倒賣給第三者,從中獲取非法利益。這種合同的標的,多為緊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