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購銷合同(2)(3 / 3)

全麵履行合同,就是合同怎樣規定的就怎樣履行。例如,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就是指合同規定的標的是什麼,就定什麼,標的的數量約定多少就交多少,約定什麼規格、型號,就是什麼規格、型號。

貫徹全麵履行的原則的同時,有些特殊情況要從實際出發。如特定物滅失時,實際履行已不可能;因義務上遲延履行,再交付標的物對需方已無實際意義;標的物的質量低劣,需方主動放棄按標的履行。再如,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不履行合同時,隻負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過於強調按標的履行,不僅在客觀上不可能而且也無這種必要,就應準許一方用支付違約罰款和賠償損失的辦法代替原標的物的履行。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當履行,如合同未定期限的,義務人要隨時履行,權利人可隨時請求義務人履行;合同未定履行地點的,一般應在權利人所在地履行;合同中沒有規定履行方式的,原則上應一次履行。

20.什麼是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手續是怎樣的?

在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不得不對合同的條款做某些必要的修改和補充,有時甚至要終止整個經濟合同。

所謂變更經濟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對原來訂立的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新達成的協議。所謂經濟合同的解除,就是當事人之間提前終止合同,使之不繼續發生效力所達成的協議。

《經濟合同法》第27條規定,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影響國家計劃的執行,

(2)訂立經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3)當事人一方由於關閉、停產、轉產而確實無法履行經濟合同;

(4)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經濟合同無法履行;

(5)由於一方違約,使經濟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經濟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不允許單方麵的變更和解除合同,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根據下列程序雙方進行協商:

首先采用書麵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建議可由任何一方提出,但大多數情況下,先由義務人提出,建議應提出改變或解除的充分理由和改變合同的條款。經雙方協商達成新的協議(合同)。新協議未達成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建議和答複,應在雙方協議的期限內,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或項目的變更或終止,應報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經過鑒證的合同,還應報鑒證的機關備案。

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另外,經濟合同訂立後,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變動而變更或解除。當事人一方發生合並、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21.什麼是經濟合同的終止?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不是一個概念,“終止”不等於“解除”,如合同已履行完畢這並不是解除合同,但合同的解除自然可以說是合同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就是指按照合同所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已不存在。但合同的終止是有條件的,經濟合同簽訂後,不允許隨便終止,更不允許單方撕毀合同。

通常經濟合同的終止,有以下情況:

(1)合同因履行而終止。這是正常的。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全部義務後,合同即告終止。

(2)合同因雙方協議而終止。雙方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經過當事人互相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後,解除合同,這也就形成合同的終止。但雙方的協議,不能違背國家法律、政策、計劃、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道德,否則是無效的。

(3)合同因行政命令或裁決而終止。由於國家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或者仲裁機關的仲裁、人民法院的判決而解除合同,使原合同終止。

(4)因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或約定期屆滿,致使解除合同,這也是合同的終止。

(5)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合並為一體,如原來簽訂合同兩個企業合並成一個企業,其原有的合同關係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