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自願申請,負責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應重點從以下幾方麵進行審查:
(1)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計劃的要求;
(2)雙方當事人有無合法資格,企業單位是否是法人,簽約代表人或代理人有無合法身份;
(3)企業名稱、地址、業務範圍、企業現狀,有無履約的能力,材料、技術、動力、設備和產品質量是否有保證;
(4)合同是否由雙方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訂立的;
(5)合同的內容是否完備,條款是否完備,條款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切實可行;
(6)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清楚,經濟責任是否明確。
對不符合條件的合同,鑒證機關有權要求簽約雙方修改和補充;否則,就不予鑒證。
由於經濟合同的而廣、量大,不可能全而鑒證。目前,有些地方的經濟合同管理機關對一些重要的經濟合同進行了鑒證,如工商之間1萬元以上,農商之間5000元以上的合同實行鑒證。當事人要求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或公證的,也可以進行鑒證或公證。
17.什麼是合同的公證與核準登記?
合同的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公證處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按照國家的法律,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並確認合同的有效性的法律措施。
公證機關有關監督檢查經過公證的合同的履行,必要時參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協商。因此,經過公證的合同,履約率較高,糾紛較少,同時還防止和製止了一些利用合同進行投機倒把等違法合同。
公證監督不同於鑒證監督。前者是一種法律監督;後者是一種行政監督。
有些經濟合同按規定必須到有關機關登記核準。例如,中外合資各方訂立的合營協議、合同、引進技術設備等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核準,才能成立;機動車輛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要按規定進行登記,這樣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物資分配計劃訂立的買賣合同,根據基本建設計劃訂立的基本建設貸款合同等,需要主管機關審核批準。
18.在經濟合同中常見的差錯有哪些?
經濟合同糾紛的原因之一就是合同中出現的差錯。常見的差錯有以下幾種:
(1)無法定代表人簽字,又無法人委托書。有些企業、事業單位派出去的推銷員、采購員,帶上“滿天飛”的介紹信,到處簽訂經濟合同,結果是無貨支付,或無貨款支付,無法履行合同,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兌現,致使對方受騙上當,遭受經濟損失。
(2)經濟合同條款不齊全。經濟合同的條款越細、越具體、越全麵,越便於執行。《經濟合同法》第12條明確規定,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①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②數量和質量;③價款或者酬金;④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⑤違約責任。但是,有些經濟合同條款不完備;有的沒有規定質量標準;有的沒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有的交貨方式驗收方法不明確,等等,由此引起的合同糾紛比較多。例如,一個地區的土產公司與一個剪刀廠簽訂了10萬把菜刀的合同。工廠如期把刀生產出來,但土產公司隻收了2萬把,其餘不收,理由是產品質量差。工廠的人說:“嚴格檢驗,保證質量,我們不反對,隻是用刀剁竹掃帚把子、剁幹骨頭的辦法來檢驗,我們不知道這是哪家規定的鑒定標準。”結果,這個工廠積壓菜刀很多,兩個單位發生糾紛。
(3)經濟合同條款含義不清。有的合同中對交貨方式、時間、地點,產品的規格、質量不具體,甚至含糊不清,如隻寫了“分期分批”四個字,這就難以履行,容易發生糾紛。
(4)經濟合同用紙沒有統一規格。當前使用的經濟合同紙,是各單位自己印製的,其中不少合同用紙設計不周詳、細致,條款不全麵,簽訂合同時,又簡單一填了事,往往丟三落四,結果,履行合同時就因差錯而發生糾紛。
19.如何理解全麵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凡是按照國家法律、法令、計劃訂立的經濟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全麵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違反合同,就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