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據法律規定,對破產企業應負的債務進行清理,它所訂的合同因無法履行也隨即終止。
(7)合同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災等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義務無法履行時,合同應解除和終止。
(8)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國家計劃的修改或取消,致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義務繼續履行,因解除合同而終止。
(9)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免除了另一方履行合同的義務,合同即行終止。但不能因合同終止而違背社會主義原則和人民利益。
(10)合同因抵消而終止。如甲欠乙貨款1,000元,乙欠甲借款1,000元,兩個合同均未到期,隻要當事人一方提出聲明,即可進行抵消。但這種抵消隻適用於公民之間的合同關係。
(11)在公民之間或法人與公民之間簽訂的合同,如公民一方死亡,又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或債務人,原合同便告終止。
22.在購銷合同簽訂後,發現筆誤怎樣處理?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簽訂合同有筆誤需要修正的,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所謂筆誤,通常是指合同所記內容未能完全反映立約人的意圖。對於出現筆誤的一方來說,糾正筆誤才能符合他的利益。但經濟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對於合同的另一方,可能由於筆誤所記內容才簽訂合同,如果修改筆誤,則會影響他的利益。因此,對於筆誤,不得一方擅自通知對方更改。
要求糾正筆誤的一方應立即以口頭形式或書麵形式通知對方,請求暫時停止執行合同,並及時協商修訂合同。
由於筆誤對合同對方可以發生以下三種情況,應針對這三種情況采取相應的解決方法:
(1)對筆誤沒有發生誤解,仍然按原協商的合同內容執行的,經過協商可對筆誤進行修改;
(2)對方已發生誤解,但還未執行合同,可說明情況,取得對方諒解,承擔部分責任,而及時予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3)對方不僅發生了誤解,而且已按合同履行完畢或正在履行的,對於已履行完畢和已履行部分,要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與此同時,還應協商補償對方造成損失的辦法。
總之,在糾正筆誤和處理後果的過程中,總的原則是要貫徹協商一致的原則。如因此發生糾紛,應請求有關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
23.合同當事人一方單方麵撤銷合同怎麼辦?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不經與對方協商,就單方麵撤銷合同,是違反經濟合同法的行為,要負法律責任。按照《經濟合同法》第32條、第38條的規定,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規定償付違約金、賠償金。
如果一方因違約,而使受害一方受到重大損失而無法彌補的情況下,允許受害方單方解除經濟合同。但這是較少出現的情況,對這種做法必須嚴格控製。
24.供貨方違反購銷合同應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38條和《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的規定,供貨方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商定。
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由於供方將產品自銷而不按合同規定交貨的,除按違約及有關規定處理外,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自銷多得的收入,上繳中央財政。
(2)供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供方負責包修、包換或者包退,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供方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供方應當償付需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供方應當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