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購銷合同(1)(2 / 3)

5.合同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為防止無效合同和違法合同的出現,當事人應充分注意把握合同的有效條件。其有效條件如下:

(1)當事人合格。當事人要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即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作為法人的當事人如果超越了經營範圍,那就是越權越法,所訂的合同不僅無效,而且應受到法律製裁。當事人對標的物要有處分權,即當事人在商品交換中,出賣該商品的人應擁有所有權或者代理權。例如你要出賣一輛摩托車,你必須是該摩托車的所有者或者是所有人的授權代理人。假若出賣偷來的摩托車,或者未經所有人授權而出賣,這樣的當事人當然不合格。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凡是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以及虛構的合同,偽裝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通謀而訂的合同,因出於重大誤解而訂的合同等,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願的合同。因而都可因受害人、誤解人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其無效,並按無效合同或違法合同的規定處理。

(3)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理。合同的全部條款都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條例和政策。

(4)合同的表現形式合於法律規定。法律要求某些合同必須采取書麵形式或者需要簽證、公證或者核準登記時,這些規定帶有強製性,當事人無權選擇,否則,合同就不能成立。

6.購銷合同有哪些具體內容?

供方將產品或商品出售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或商品,並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以及協作、調劑等合同。

購銷合同的內容必須清楚明確,用詞嚴謹、準確,不能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其內容如下:

(1)合同供需雙方的名稱(單位)要寫全稱,以下可以簡稱甲、乙方。

(2)合同的標的。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購銷合同的標的是雙方買賣的商品。商品的品名、屬性、成分、規格、等級、花色、型號、牌號、商標標識、包裝等,都應規定得具體、明確。要防止雙方由於認識不一而造成拒收商品、拒付貨款的糾紛。如果商品多,規格複雜,可附明細表具體說明。

(3)商品的數量和質量。商品數量應根據不同的供求情況而定。除了規定購銷商品總量外,還應規定分批交貨的數量,使生產和銷售都能均衡而有節奏地進行。合同中還應明確規定商品的計量單位。

商品的質量,應明確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並以商品說明書或封存樣品作為質量標準。對於副品、次品應規定一定的比例,並注明其標準。對於實行“三包”製度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

對於商品包裝的標準,使用包裝的材料,包裝的方法,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誌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詳細規定。

(4)商品的價格。應執行各級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包括國家訂價、地方物價部門訂價、浮動價等),國家政策允許議價或自由訂價的,價格由合同雙方協商議定。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執行國家訂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執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對副品、次品,合同應規定執行辦法。

(5)商品的交換。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和交貨日期要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的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一般不能把供貨間隔時間拉得過長,否則就影響了均衡地生產和供應。

交貨地點要寫清楚,什麼地點、什麼單位、收貨人名字等都要詳細。由於沒有寫清地點而錯發貨遭致損失的事例是屢有發生的。

對產品的數量、質量如何驗收,應寫明驗收的依據、地點、時間、方法及發生問題的處理方法。以往,有些合同由於沒有寫明驗收的方法,而使雙方發生了糾紛。因為有些商品由於不同的驗收方法,而對質量會做出不同的評定。

(6)結算辦法。合同中應規定購銷商品結算的手續、日期,方式,寫明結算銀行名稱、帳號以及購貨者拒付貨款的條件和手續。

(7)關於違反合同的責任。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包裝質量不符合合同的規定,或未按照規定日期交貨,供貨方應償付違約金;產品錯發到貨地點,供貨方應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如果造成逾期交貨,還應償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