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法人和法人代表?
法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擔負民事義務,並能在法院起訴和應訴的社會組織。
法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始成立:
(1)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明確的活動宗旨和工作任務;
(2)有獨立的財產,即擁有依法歸自己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這種財產與其它組織(包括上下級組織)的財產、與自己成員的財產是分開的;
(3)能夠用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在法院起訴應訴;
(4)依法登記。法人應當根據自己的章程(條例)所確定的宗旨、任務並在法定業務範圍內進行民事活動。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和住址。
我國大體有以下幾類法人:(1)獨立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2)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3)各種社會團體;(4)其它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
法人代表指對外表達法人意誌的人。法人代表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時代表法人的機關。法人機關是一長製的,如廠長、局長等,該領導人就是法人代表;機關是合議製的,如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等,則由機關的負責人或它所推選、指定的人為法人代表。
2.什麼是經濟合同?
合同合同,既“合”又“同”,“合”就是至少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參加;“同”就是雙方(或多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這兩個特征缺少任何一個是訂不成合同的。所以,合同是雙方或多方關於確立、變更和終止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
經濟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書麵經濟合同,以正式文本為據,有時還附有當事人協商同意有關說明或補充材料。
當事人雙方簽訂經濟合同,是有意識、有目的的經濟活動,是民事行為,雙方都是獨立、平等的。合同一經簽訂,對當事人各方就有了約束力,各方都必須嚴格履行,而不能擅自變更和解除,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經濟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經濟合同有以下特征:當事人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它的內容主要反映經濟領域中的商品關係;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有利於國家計劃的完成,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3.經濟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表現在哪些方麵?
《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裏的法律約束力即為法律效力,具體表現以下幾方麵:
(1)自經濟合同正式成立,當事人雙方都受合同的約束。一方麵,都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麵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另一方麵,都有權利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2)如果由於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否則就視為違約行為。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經濟合同時,應負違約責任,按《經濟合同法》規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如果當事人一方仍要違約方履行經濟合同時,應繼續履行。
(4)經濟合同還是一種法律文書,是處理雙方糾紛的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應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和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有關機關在調解、仲裁、審判經濟合同糾紛時,應以有關法律規定和經濟合同的約定為根據。
4.訂立經濟合同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精神,訂立經濟合同應遵循下述原則:
(1)合法原則。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它必須是合法的。隻有遵守國家的法律,符合國家政策的要求,才能產生當事人雙方預想的法律結果,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牟取非法收入。經濟合同不僅內容要合法,簽訂的形式和程序也要合法。
(2)效益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的社會主義互助合作的關係。當事人雙方訂立與履行合同,不僅對自己有利,而且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3)平等互利原則。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訂立合同時,雙方應進行充分協商,體現各自的利益和要求。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非法幹預。隻有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才能使雙方自覺自願地認真執行合同。經濟合同關係體現的商品交換關係,應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發生經濟關係,任何一方不得無償地占有他方的財產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