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購銷合同(1)(3 / 3)

凡中途退貨、未按合同觀定日期付款或提貨,購貨方應償付違約金、賠償金。錯填或臨時變更到貨地點又未及時通知供貨方,購方應承擔由此而多支付的費用。

(8)關於合同的附則和簽署。要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份數、送往單位及合同修改變更的辦法等。合同的後麵要寫明雙方單位名稱(企稱)、單位代表者的姓名,加蓋公章和代表者的印章,這時合同才能生效。

7.什麼是合同的標的?

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它可以是某種實物或貨幣,如購銷合同的標的是某項產品,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也可以是某項工程或勞務,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是某項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還可以是某項智力成果,如科技協作合同的標的是某項科技發明。經濟合同標的的數量、質量、特征等均應明確、具體,否則是無法履行的。

8.什麼是定金?

當事人一方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預先給付對方一定金額的貨幣。定金是經濟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

經濟合同履行後,定金可以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從而喪失定金的所有權。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通過定金的罰則來保證經濟合同的履行,遇對方不履行合同時,則可補償另一方所受的損失。

9.購銷合同的簽訂過程是怎樣的?

簽訂合同的過程,就是各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反複協商的過程。第一階段是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明確、具體地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合同草案,也稱為“要約”。第二階段是對方當事人按期全部接受訂立合同的建議,這稱為“承諾”。

要約與承諾具有不同的法律約束力。要約的法律約束力表現在: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提議人)不得向第三人發出同樣內容的要約或者訂立同樣內容的合同,否則,要承擔對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諾的法律約束力在於:一旦被要約人所要約的內容作出完全同意的表示,合同就成立。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實踐中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多次反複協商之後才開始簽訂合同。這樣的合同可使其規定的內容符合雙方的經濟要求和利益,為今後雙方履行合同打下堅實可靠的基礎。

雙方簽訂的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幹份,一般需報送各方的上級領導部門,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

10.什麼是供應合同?

供應合同是根據國家物資分配計劃,當事人一方供應一定的物資取得價款,另一方接受供應物資,給付價款的合同。它是計劃經濟條件下,調整和實現物資分配計劃關係的法律形式,是購銷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供應合同有以下特征:

(1)訂立供應合同,必須以國家物資分配計劃為依據。

(2)供應合同的當事人,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外,隻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

(3)供應合同的標的物,主要是生產資料,而消費資料隻有在批發過程中,才采取供應合同的形式。

(4)供應合同一般是長期的、分期履行的,但不能超過物資分配計劃的有效期限為原則,一般是年度計劃,即一年為限。

供應合同應包括下列條款:①產品的名稱(注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②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③產品的數量及計量單位,④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⑤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或接(提)貨單位、接(提)貨人;⑥交(提)貨期限;⑦驗收的方法;⑧產品的價格;⑨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⑩違約責任;⑾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它事項。

訂立供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認真執行國家計劃,企業不能簽訂超出生產能力或不屬於自己經營範圍的供應合同,更不允許簽訂投機倒把、買空賣空的供應合同。

11.什麼是購銷結合合同?

購銷結合合同是購銷合同的一種。商業單位在向農業生產單位或個人收購農副產品時,同時供應某些必要的工業品的協議。

購銷結合合同有以下兩個主要特點:

(1)收購農副產品與銷售工業產品互為條件;

(2)兩種購銷關係存在於同一合同中,每一方當事人既是購貨方,又是銷貨方。

推廣購銷結合合同,對於加強城鄉經濟聯係,促進農副業生產的發展,及時滿足農民對某些農業生產資料和工業品的需要,具有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