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方主體參與製度的構建。
首先,厘清多方參與主體的關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實現離不開政府、行業主管機關、評估機構、擔保機構、中介機構、銀行等多個主體共同參與。實踐中,可參照韓國經驗,由政府出麵,由政府、行業主管機關、銀行、融資方和其他各主體共同簽署知識產權質押協議。根據該協議,知識產權交易機構、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在內的中介機構評估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價值和企業經營能力,銀行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發放貸款等事宜。
其次,需要保險機構介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保險機構的介入有助於知識產權質押業務的發展。知識產權保險製度在西方發達國家保險市場上廣為存在。主要業務包括兩個方麵:一是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保險,承包的被保險人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承擔的賠償責任;二是以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知識產權的侵犯為前提的知識產權財產保險,承包的是被保險人因訴訟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種知識產權保險製度有助於分散質押風險。
第三,建立多方參與和責任共同分擔機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順利進行離不開多個主體的共同參與,而多個主體在參與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義務都有可能造成質押融資的失敗。因此,建立嚴格的責任分擔機製勢在必行。責任分擔比例應當按照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和獲得的收益來確定。以銀行、擔保公司參與的專利權反擔保的模式為例,當債務人違約而無法償還貸款時,先由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然後由擔保公司進行調查,是評估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責任明確後,向相關主體追討,從而使風險適當轉移。這種責任共同分擔的機製可以發揮多方主體參與的能動性,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發展有所裨益。
知識產權質押對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在我國的發展卻麵臨困境。這與知識產權質押的相關配套製度的缺失有關,我國現有體製下不能完全依靠市場機製解決問題,因此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完善相關法律製度,使得知識產權質押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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