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知識產權質押的法律風險及防範(2 / 3)

(二)知識產權評估體係不健全。知識產權評估存在困難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我國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財政部雖然發布了《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對無形資產評估隻是製定了總體標準,而沒有對專利技術、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製定獨立的評估法規和準則,導致操作性不強。實踐中,對知識產權評估的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現值法、市場比較法,而選用不同的評估方法或者不同的評估機構會導致評估結果大相徑庭。二是知識產權評估中介機構水平的參差不齊影響了評估效果。我國知識產權評估行業缺乏行業規範,行業秩序不佳,不同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人才資源和評估水平差距較大,對知識產權評估結果產生較大影響。

三、知識產權質押法律風險的防範

(一)知識產權質押登記製度的統一。基於目前知識產權登記製度的多頭管理及登記效力問題,筆者建議:首先,建立統一的登記機關。統一、有效的登記製度的建立是破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難題的製度之一。政府需要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知識產權質押工作,避免多頭管理。其次,規範統一的登記事項和程序。隻有建立統一的登記事項和程序,方能提高擔保設定的效率,降低質押擔保成本,促進質押融資的發展。第三,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的效力應為登記生效主義。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無法通過交付方式占有或者轉讓,隻能通過登記來取得相應權利並對抗不確定的第三人。這一特征決定了其在質權成立上應采用登記生效主義。第四,統一目前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的法律規定。《物權法》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而《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中規定: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上述規定衝突的實質在於質權的設立與質押合同的訂立混為一談,應將三個部門規定中的條款隨物權法做相應的修改,將質押合同的生效與質權的成立區分開來。

(二)知識產權質押的動態評估機製的重構。首先,製定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評估標準和辦法,為知識產權質押的設立及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知識產權的價值的時效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決定了其評估方法的多樣性,因此要製定統一的評估標準和辦法,評估機構應當事先公布其評估標準以及多依據的參考指標。其次,扶持和鼓勵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發展,規範評估行為,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發展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務。知識產權評價評估小組成員應當由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領域的專家、資產評估師、會計師和律師組成,設立評估機構的規範並完善相關的法律責任。第三,建立知識產權評估相關的數據庫。在知識產權局的主導下,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報告的備案製度,為知識產權積累第一手的數據,完善評估數據庫,逐步推進信息共享製度的建立。

(三)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發展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具體建議是:首先,建立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製定知識產權交易規則。交易規則的製定可以首先借鑒國內已經有的技術產權交易所的操作方法,然後逐步將交易品種拓展到專利權、著作權領域。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質押交易網站,促進知識產權交易的市場化、統一化和開放化。建立一個專用於知識產權質物交易的網站,為企業提供查詢服務,為知識產權質押交易提供便利。在交易網站上建立知識產權質物的預警係統。當債權到期前債務人出現財產狀況嚴重惡化,使其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償債能力時,質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擔保或者提前清償債務,如果債權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滿足,質權人可以應用預警係統,將質押的知識產權提前在網站上發布交易信息,這樣提高了知識產權變現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