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知識產權質押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經濟與法
作者:雒園園
摘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我國迅速發展,但其法律風險客觀存在,產生的原因包括登記製度的不完善、評估製度的不規範等。亟需完善知識產權質押登記製度、重構知識產權評估製度、發展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和建立多方主體共同參與製度來防範知識產權質押的法律風險。
關鍵詞:知識產權 質押 法律風險 防範
一、知識產權質押的法律風險解讀
所謂知識產權質押法律風險是指知識產權質押標的物在質押期間,發生導致質押物的價值減少、消失、轉移或者質押權利無法實現的法律事實。製約知識產權質押發展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知識產權權利的歸屬風險。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知識產權質押不同於動產質押,無需轉移標的物的占有,在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即可。質權設定方式決定了質權人無法實際占有標的物,隻能通過擬製占有的方式主張質權人的權利。當設定質押的知識產權發生權利糾紛或者權屬變動時,質權人不能及時獲取相關信息。此外,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與商標權規定了撤銷機製,從而導致已經成立的知識產權可能因為利害相關人的宣告或者異議而被撤銷,這種權利歸屬的風險可能導致質權人無法有效實現主債權。
(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風險。知識產權評估主要是對未來收益現金流的預測。但是,知識產權資產的價值會受到專利技術因素、市場經濟因素、法律因素等多方麵影響,專利技術因素又受到技術產業化效果、替代技術等多種不可測因素的影響而評估困難。知識產權這種價值不確定性較高,增加了知識產權的評估難度。
(三)知識產權變現風險。有些知識產權除了對提供擔保的企業外,對於其他企業甚至競爭者而言都不一定適用。這類知識產權雖然有很好的價值,但是市場流通性比較差,變現比較難。將來一旦融資者要實行其擔保的權利,拍賣擔保物時,質押的知識產權可能因為缺乏交易市場而一文不值。與不動產抵押相比,知識產權質押物的流動性相對較差,並受到產權交易活躍度的限製,其拍賣、訴訟及執行的交易成本較高。知識產權流轉的高成本與低效率阻礙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進一步發展,質權人麵臨貸款可能無法收回或者收回成本大於收益的風險。
二、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公示製度的不健全。我國相繼出台了一係列的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的法律法規,有代表性的包括《專利權質押合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商標專用質押登記程序》、《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但是,法律規定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質押需要向不同的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進行質押需要分別向知識產權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版權部門進行登記。這種知識產權多頭登記的情況加大了當事人的成本和風險。當企業將包括商標和專利在內的多個知識產權進行多個質押時,在眾多登記機關進行逐一登記的話,勢必增加交易成本;而著作權的財產權等權利的質押沒有相應部門管理,勢必出現一項知識產權在不同的機構進行多重質押的情況,給重複質押登記留下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風險和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