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會計基礎理論與市場主體法的整合教學
財會教育
作者:雷曉豔
摘要:在會計專業的教學過程中,由於教授會計類課程的教師與教授經濟法課程的教師分別歸屬於會計和其他專業,各自都僅從自己專業角度介紹各自的課程,人為割裂了會計與經濟法的相互關係及緊密聯係,不利於學生的專業學習。本文總結教學中的實際經驗,提出會計基礎理論與經濟法中市場主體法的整合教學。
關鍵詞:專業教學 會計基礎理論與市場主體法 整合教學
一、引言
會計專業學生需要學習基礎會計、財務會計、成本會計等會計類課程,課程設置體係中還要安排經濟法課程。但在實際教學過程中,教授會計類課程的教師與教授經濟法課程的教師歸屬於會計和其他專業,兩者各自都僅從自己專業角度介紹各自的課程,人為割裂了會計與經濟法的相互關係及緊密聯係,有鑒於此,本文總結教學中的實際經驗,提出會計基礎理論與經濟法中市場主體法的整合教學。
二、會計假設與市場主體法的整合
市場主體法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和《公司法》。會計假設包括會計主體假設、持續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和貨幣計量假設。其中會計主體假設規定了會計活動的空間範圍,根據《會計法》依法建賬的規定,任何形式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應當依法設置賬簿。明確會計主體的意義何在呢?從組織形式來看,這些單位、組織不外乎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及其他組織。
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由於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順序是先企業後個人,即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應先以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清償,清償不了的部分由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此時就有必要區分企業的債務是多少?企業可用於償債的財產有多少?這必然要求區分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與投資人在個人獨資企業以外的其他財產,以該個人獨資企業確定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就成為必然。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順序也是先合夥企業後普通合夥人,必然要區分合夥企業的債務是多少?合夥企業可用於償債的財產有多少?即合夥企業的財產包括什麼?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財產指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獨立於合夥人個人財產,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同共有。那麼以合夥企業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準確核算其財產及損益也成為客觀必然。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我國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這裏的“為限”就是有限責任。顯而易見,既然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對其債務承擔的也是有限責任,為明確責任的有限邊界,公司必然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
三、會計目標與市場主體法的整合
會計目標包括決策有用與受托責任,其中受托責任的產生基於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種分離在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中都存在。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麵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此時就產生了個人獨資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需要會計信息以反映其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事務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因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由全體合夥人承擔,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全體合夥人履行受托責任。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企業可以聘用外部人員從事合夥企業日常事務的管理責任,合夥企業聘用的外部人員即對全體合夥人履行受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