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現代企業法人,它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其具備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1-2名監事)這樣的組織機構。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則是監督機構。董事會承擔對全體股東的受托責任,而監事會則代表股東對董事會、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董事會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需要借助於財務報告向股東反映。
四、會計要素與市場主體法的整合
(一)資產要素
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製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各類經濟資源。這裏的企業當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來源於自然人身份的投資人的出資,投資人可以任何形式的財產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法》未對投資人的出資作任何限製,因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在不考慮負債的情形下,資產=所有者權益(自然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的財產來源於全體合夥人的共同出資及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損益及其他財產,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夥人還可以用勞務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這些形式各異的財產為合夥企業擁有或控製就構成了合夥企業的資產,在不考慮負債的情形下,資產=所有者權益(全體合夥人的出資及合夥企業損益)。
公司的財產來源於股東的出資。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手續一般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股東一旦出資就與其作為出資的財產相分離,股東通過放棄作為出資的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而換回股權,股東憑借股權享有資產受益權和重大事項決策權。股東出資的財產構成了公司的資產,公司對這些資產享有依法處分權,並以此為基礎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就是法人財產權。
(二)負債要素
負債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裏的負債就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的債務。企業的債務與投資人自身的債務無關,厘清負債就可進一步區分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償還不了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時,需由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償還,合夥企業的財產償還不了合夥企業債務時,需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償還不了的部分為法律所免除,股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投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前提都是企業持續經營不下去了,否則,由企業的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三)所有者權益
前已述及,所有者權益即為個人獨立企業自然人的出資及其損益、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出資及其損益、公司中股東的出資及其損益。
(四)收入、費用、利潤要素
收入是企業在日常經營業務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費用是日常經營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兩者相減得到的就是利潤。對這三個要素如何理解?首先我們認識什麼是企業?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營利即通過營業活動獲取利潤,對應於上述收入、費用要素的概念。另一方麵,企業的組織形式包括法人的公司和非法人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以其自己的名義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資格自不待言。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雖不是法人,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表現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清償。合夥企業解散注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都有自己的名稱和經營場所,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各類民事活動,有獨立的締約資格和訴訟資格,包括進行日常經營業務活動,核算企業的收入、費用,形成企業的經營成果——利潤。
五、結論
筆者在會計與經濟法的教學中感到,會計專業學生對會計上述理論知識的理解不到位,對經濟法的學習隻是死記硬背考過即忘,從而影響其不能對會計知識活學活用。故提出將會計理論知識與市場主體法知識進行整合教學,以期使會計專業的學生熟悉會計所處的法律環境,提升會計專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