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國家控股外,我國上市公司的另一個基本特征就是最高管理人員的兼任現象,即控股股東(即母公司)的法人代表(一般為董事長)同時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據李東平(2001)的統計,截至1998年年底,半數以上的上市公司存在最高管理人員兼任現象,尤其在IPO公司,最高管理人員的兼任比例更是高達82%;而本研究樣本公司中董事長兼任控股股東的法人代表的比例也達到了57%。李東平(2001)從股權結構、改製過程以及人事製度安排等三個方麵,對上述現象進行了解釋。其實,控股股東向上市公司派駐管理人員並不是我國上市公司的特有現象。例如,在東亞、歐洲各國的家族控股公司中家族成員也往往在公司經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CLAESSENS等,2000;LA PORTA等,1999)。LA PORTA等(1999)甚至認為,控股股東直接參與公司管理是其控製企業的一種方式,也是降低“股東與經理之間的代理成本”的重要途徑。但是,與私有企業的控股股東直接參與公司管理不同,我國上市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員兼任是與轉軌經濟固有的內部人控製特征相聯係的。根據青木昌彥(1995),內部人控製是社會主義國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由於政府喪失了過去傳統體製下對企業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權(即企業“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功能喪失),從而企業經理獲得對企業大部分控製權的同時,國家又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的情況下產生的。它使原有企業的經理和職工能夠運用所掌握的經營決策權,以侵占所有者權益為代價,實現個人和小集體利益的最大化,並進而導致企業運營的低效率。我國國有企業的內部人控製源於以擴大企業自主權和增加利潤留成為核心的企業改革(錢穎一,1995)。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到推行現代企業製度以前,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在不斷放權的同時,相應地調整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隨著企業自主經營權的擴大,企業的命運更加依賴於企業經營管理者集團特別是領導者的決策與交易能力。同時,由於分配格局的調整,企業產生了獨立利益,有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力。但是,各政府部門並不是原業主,“所有者缺位”使得政府部門在下放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後,卻難以有效地控製和監督企業經營者的行為,致使企業經理人員能夠為牟取個人私利或本企業職工的小集團利益而損害企業出資者的權益,從而形成了事實上的內部人控製。但是,由於政府還牢牢掌握著企業人事的任免權,我國企業控製權的特征又與東歐和俄羅斯等國傳統意義上的內部人控製存在一定的差異,張春霖(1995)將我國國有企業的內部人控製稱為行政幹預下的內部人控製。於是,一方麵最高管理人員要代表大股東利益行使大股東決策權,從而必然導致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的利益衝突,另一方麵由於內部人控製,公司控製權又事實上掌握在高級管理人員手中。因此,國家控股與最高管理人員兼任這兩種機製相互作用的結果,就使得“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與“股東與經理之間的利益衝突”———兩種截然不同的代理問題———在我國上市公司奇妙地結合在一起。
因此,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不僅有助於對國家控股與私人控股企業的效率差異進行比較,還能夠進一步加深對內部人控製問題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