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論題的意義(2 / 3)

MAHER和ANDERSSON(2000)以及FACCIO和LANG(2002)對歐洲國家的研究、CLAESSENS等(2000)對東亞各國的研究、LA PORTA等(1998)對世界其他國家的研究都發現,家族控股與國家控股在許多成文法係和習慣法係的上市公司中都是一種普遍現象。最近,已有文獻對家族控股企業的治理效率進行了檢驗(VOLPIN,2002),但截至目前,尚未有文獻直接對國家控股企業的公司治理問題進行實證檢驗。

國家與企業的關係曆來是經濟學家所關注的重要問題。根據產權經濟學的基本觀點,如果合同是完備的,並能夠被有效地執行,那麼誰擁有所有權是不重要的。而如果完備的合同不存在或不可能被有效地執行時,具有不同目標的不同所有者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將存在巨大的差異。盡管實證沒有取得一致的結論,但一般認為,由於缺乏足夠的管理激勵,國家擁有企業所有權是低效率的。WILLIAMSON(1985)指出,如果政府總是能夠遵守社會財富最大化的原則,那麼國家擁有所有權或許是一種更優的選擇,但問題是,政府總是能夠遵守上述原則的假定並不合理,因為政府官員作為“自私者”有著不同於“社會大眾”的私人權益,從而他們選擇行動時就有可能違背社會財富最大化的原則(SHLEIFER和VISHNY,1994)。另外,根據代理理論,國家作為委托人可能是不合格的。因為,當國家作為所有者時,代表國家對代理人進行授權的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委托人”,從而他就不可能像私人產權的委托人那樣去努力地監督代理人。SHIRLEY和WALSH(2000)從監督機製、收購兼並、合同約束和破產機製四個方麵對國家控股在公司治理中的消極作用進行了總結。從監督機製來看,股東對經理人員的直接監督,作為解決代理問題的最優選擇,其有效性依賴於股東的特征。由於作為股東的國家在全民意義上是完全分散的,任何單一的全民都沒有足夠的動力和能力去對經理人員進行監督,隻能將該權力授予一些政府官員,從而產生了新的代理問題,並且政府官員能否對經理人員進行監督也值得懷疑。另外,由於缺乏搜集信息的能力,相對於私人產權,國家控股下企業經理人員的“選擇行動”(COLLECTIVE-AC-TION)問題更為嚴重。由於政治壓力和缺乏誠信,當國家作為控股股東時,力圖通過合同來約束經理人員的努力也往往歸於失敗,而作為外部監控的重要方式,收購兼並機製在國家作為控股股東時也往往無能為力,這是因為由於特殊的政治目的,國家股份一般是不能夠自由流動的,而股份的流動性則是控製權機製得以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當上述機製都不足以有效地控製經理人員的敗德行為時,破產機製就成為威脅經理人員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同樣出於社會目標,國家控股的企業往往不會由於經濟原因被宣告破產。總之,從理論上來看,由於既沒有能力也缺乏動力對經理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相對於私人產權,國家控股企業的股東與經理之間的代理問題更為嚴重。雖然國家控股的無效率或低效率可以從大量的有關國有企業私有化改造後企業績效得到顯著提高的實證研究中得到證實(MEGGINSON和 NETTER,2001;DJANKOV和MURRELL,2002),但尚未有研究直接證明國家控股和私人控股企業在治理結構上的差異。

我國上市公司麵臨的治理環境為檢驗上述問題提供了難得的機會。我國證券市場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適應國有企業改革需求的製度創新舉措(裴平,2000),這從根本上決定了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與西方私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有著根本的差異。自20世紀70年代末(1978年)開始至90年代初,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分別經曆了行政性分權、放權讓利以及全麵的承包責任製等幾個階段,但由於種種原因,上述舉措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國有企業的效率低下問題。1992年,我國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改革目標,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基本框架,明確提出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方向(馬建堂和劉海泉,2000)。於是,為了配合國有企業的股份製改造,以上海證券交易所(1990)和深圳證券交易所(1991)的成立為標誌,我國的證券市場開始了其逐步的發展曆程。由於我國的證券市場在建立之初就已經明確了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的基本方向,因此,盡管當時民營經濟和鄉鎮集體經濟已經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了一定比重,但是非國有企業仍然難以取得證券發行資格。另外,為了維護公有製的主體地位,國家相關部門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有股權的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國有企業在改製過程中必須保證國有股權依國家產業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很顯然,正是這種特殊的改製過程導致了國家(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在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中的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