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嚴守法律,找到賺錢目標(1)(1 / 3)

猶太商人重視規則和法律,但又總是在規則和法律的範圍之內的邊緣上活動。他們既遵守了規則,又最大限度地利用這些規則。對於這一點的一個普遍說法是猶太商人善於利用法律的空子。

“雞蛋再硬也打得碎”。原因是無論如何,再密的雞蛋殼總是有縫隙的。

可見,世上並沒有十全十美的事。

猶太人衡量事物的標準是64分就算及格,100分為滿分。而實際上得滿分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夠及格的事物倒是不少。對於法律,也是如此。全國各地的法規或世界各國的法律,幾乎沒有能達到100分的最高水平。就連法律最為健全的法製國家,法律漏洞也不少。時常有人鑽法律空子,幹盡壞事卻逍遙法外。滿100分的法律沒有,僅達64分的要求一定不少。想經商賺錢的人,不可能不去熟讀有關的法律。在本國經商的人,必須熟知自己國家的法律;在外國經商的人,必須熟讀所駐國的商業法規及有關的法律,相信一定能在人為的法規中找出漏洞,找出賺錢的方便之門,或者找出從事某項企業有利的規章。

猶太人認為,沒有熟讀法律的商人不是個成功的商人。

他賺不了大錢!

因為任何賺大錢者,是遵守不了法律的,他們太精明了。現有的法律無法束縛他們。老老實實地遵循法律條文、肯定是個頭腦守舊、不懂變通的古板的人,這種人不可能、成為出色的商人。不讀法律,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是商人,因為連法律都不懂,是不知道能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的。而商場上,利益侵犯是常事,所以這種人在初次交手中,就將被“吃”掉了。商場如戰場,這種人在戰場上是必敗無疑的,所以,不懂法律的人不是商人,他連自己都無法保護,更別提利用法律賺錢!

不懂法律賺不了大錢

利用法律賺錢,是猶太人的又一成功得意的經驗。猶太人對法律的鑽研是有一定的深度的。還記得那個有關“從身上割一磅肉”的故事嗎?夏洛克是要用法律來打敗對方。契約上寫明割一磅肉,可是狡猾的夏洛克卻也有疏忽之處,沒寫明一磅肉是不是帶血的,最後因為這一無足輕重的細節疏忽,不但沒有解成心頭之恨,反而打輸官司,斷送了全部財產。

這是一個有關契約漏洞和鑽其漏洞的例子。在國外經商的商人,熟知所在國的法律,是等於取得了一張王牌,隻要再加上一定的技巧,那麼就勝券在握了!鑽外國法律的漏洞,是非常有益於賺錢的。法律越不健全的地方,鑽其漏洞就越容易。

上麵說的是利用法律的一個極端的例子,但遵守法律是商業活動中一個起碼的準則,如果不懂法律或不熟悉法律,那麼經營中必定會遇到大問題,或是違反了法律的準則,或是由於疏漏雨造成損失。在這一點上,我們不能不再一次佩服猶太商人的精明。

但遊移於規則與法律的邊緣的度在哪兒呢?利用法律和違規之間有無聯係呢?有這樣一個關於違規的例子。

早年,沃爾夫森借了1萬美元把一個廢鐵工場辦成了一個贏利很高的企業。到28歲時,沃爾夫森的財產第一次突破了百萬美元大關。1949年他以210萬美元的價格買下了首都運輸公司,隨後沃爾夫森決定收購一個真正的大公司——蒙哥馬利·沃爾夫森公司。它在休厄爾·埃弗裏的領導下,穩守著3億美元的閑置資產過日子。沃爾夫森的想法遭到埃弗裏的拒絕,沃爾夫森在這場代理人之戰中敗下陣來。

沃爾夫森買下其他公司的股份(他一度是美國汽車公司的最大股東)之後,把主要力量投入興辦梅裏特一查普曼和斯科特公司。這家公司被有些金融觀察家認作是聯合大企業之父,包羅了造船、建築、化工和發放貸款等方麵的業務。公司的銷售總額達到5億美元左右,但這些性質各異的要素從來沒有真正成為一個整體,公司留下的是一條飄忽不定的經營軌跡。

在所有的收購和交易活動中,沃爾夫森常常同證券交易委員會發生抵觸。

該委員會訴諸法律,並獲得了針對他在出售自己的美國汽車公司股票時所做的虛假聲明的法院強製令,這個聲明曾使人誤解。證券交易委員會還以類似的理由就他在梅裏特—普曼公司股票上的交易訴諸法律。沃爾夫森被裁定犯有偽證罪和圖謀妨礙司法罪。

沃爾夫森的交易始終處在這個或那個管理機構的審視之下。有一次他抱怨說,“像我這樣受到這麼多調查委員會調查的企業家,在美國找不出第二個”。最後,在經營大陸實業公司——家由他控製的公司的未記名股票交易時,言語不檢點終於把他推上了同證券交易委員會嚴重對抗的位置。這個管理機構麵對日益增多的白領金融犯罪活動,正想開創一個懲處搞歪門邪道的金融家的先例。沃爾夫森是一個適當的人選:知名度高,受人尊敬,具有盡人皆知的金融權力。

在一份非同尋常的起訴書(這樣一種行為被歸人範疇也許還是第一次)中,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說,正當沃爾夫森出售未記名股票的時候,大陸公司發布了有利於他的新聞稿,聲稱公司已批準生產一種煙霧閥。換言之,沃爾夫森在發布股票行情看漲的消息,同時從中漁利。沃爾夫森反駁說,政府在捕風捉影小題大做,他的這種做法隻是一種技術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