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治理草原荒漠化投融資問題的研究(2 / 3)

(二)草原保護建設缺乏長遠規劃,政策不配套

如今,國家實施的退牧還草等項目到期,國家投入減少,治理荒漠化草原和發展草原畜牧業方麵享受到的扶持政策也明顯不足,而治理荒漠化草原後續產業還沒有真正形成,當地的龍頭企業、合作組織帶動力不足,農牧民生產方式沒有轉變,牧民為了生活和發展需求,不可避免地會對草原重新過度利用。

(三)投融資渠道狹窄,無法滿足治理荒漠化資金需求

1.個人投資增長乏力。治理荒漠化草原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牧民是投資主體,但近年來由於牧民生產生活費用不斷增加,增收緩慢,沒有能力投資治理草原荒漠化。

2.嘎查村集體已喪失投資能力。農牧業稅費改革後,嘎查村級經費的來源是財政安排的農村牧區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嘎查村集體經濟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嘎查村幹部補助和嘎查村辦公經費。嘎查村失去了主要經濟來源,加之特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債務負擔,已無力承擔治理投入。

3.社會資本主要投向其他領域。近幾年,阿旗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社會資本進行投資,民間投資日趨加大,外來投資、創業企業的數量也逐年增加。但由於社會資本逐利性特征決定了投資很難進入投資大、周期長、風險大、直接經濟效益低的草原生態建設領域。

4.財政投資少。阿旗是貧困旗縣,地方財政收不抵支,典型的靠財政吃飯。從2010年看,全旗財政收入僅達到2.61億元,自給水平較低,難以為草原生態建設投入大量的資金。同時,中央財政用於治理草原荒漠化方麵的項目資金較少,除退牧還草工程外,國家專項用於草原保護建設項目的投入和實施範圍十分有限,從投資規模、投資內容、投資布局等方麵看,與草原保護建設的需求相距甚遠。

5.金融資本投入嚴重不足。目前,阿旗金融機構是以農信社為主體,農行、農發行、郵政參與其中,小額貸款公司等民間金融組織為補充。但從近幾年情況看,涉農金融主要以農信社為主,農發行作為政策性金融,其作用尚未得到真正發揮;農行已從各鄉蘇木鎮全部撤出,隻承擔了少量“三農”貸款業務;而郵政儲蓄銀行信貸業務處於起步階段,僅發放少許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對“三農”作用甚微。在這種信貸融資體係製約的現實條件下,金融資本很難大量流向草原生態領域,無法緩解治理草原荒漠化資金匱乏問題。

三、對策及建議

(一)建立健全草原生態建設和保護政策法規

一是要深入貫徹實施《防沙治沙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規,並製定完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增強執法可操作性。二是為適應草原生態保護需要,盡快製定完善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草原生態管護的各項政策和地方性法規,以作為嚴格執法的依據。三是積極推進草原治理投入政策立法進程。在總結、借鑒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製定並出台草原治理投入法,從法律上明確草原治理投入主體的義務,使草原治理投入政策納入法製化軌道。

(二)建立草原生態補償機製

國家應盡快製定出台扶持治理草原荒漠化和畜牧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設立專項資金對治理草原荒漠化工作給予重點支持和傾斜。同時提高禁牧、休牧補助標準,擴大補助麵積,延長補助期限,並在發展草沙產業上給予政策優惠和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