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定位(3 / 3)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多是在一個比較狹窄的區域,在一個群體中流傳,自身具有特殊性和局限性,始終存在著被同化的可能。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特別是經濟趨於全球化和信息高度發達的當今社會,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促進和相互吸收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時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必然受到外來文化的強烈衝擊。同時,就業問題的製約、外來文化的衝擊以及其他功利性因素的影響,導致年輕一代少數民族人群學習本民族語言的積極性不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一份報告中指出,高科技雖然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和快捷,但也會加快一些語言的“滅絕”,使全世界的語言文字趨於統一,語種的多樣性遭到破壞。隨著時代的變化及社會環境的變遷,特定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乃至全國成為瀕危語言文字的可能性是現實存在的。有學者指出,保護語言首要的是保護語境。保護語言文化,不能隻保護文字文本的形式,也不能隻保護幾個民間歌手,那些千百年來少數民族賴以生活的廣大區域,那些少數民族的生活生產方式,他們交流的方式、心態與信仰,都要尊重和保護,才能真正從源頭上使他們的語言文化得以流傳下去。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不隻是外在的形式,而是要保護它們賴以生存的自然和人文環境。正因為如此,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應當立法確定相應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化保護區域,在這些區域采取特殊的製度措施,如嚴格限製外來移民、加大照顧力度、重點扶持該區域的少數民族民間藝術、民間文學和民俗等具體製度性措施,使傳統少數民族區域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從而使之長盛不衰。

三、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寄希望於民族地方立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是一項係統工程,不是一兩部法律就能解決的,它與全社會的法治狀況息息相關。同時,由於各民族、各地方的情況千差萬別,因此也不能認為單靠中央的有關立法就能解決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所有問題。有很多學者寄希望於中央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近年來,在每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都有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議案,要求製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筆者認為,即使中央製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也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各少數民族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問題。各民族、各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各有其特點,這些特點是一個統一的中央立法所無法完全涵蓋與有效規範的。更重要的是,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享有充分的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基於所具有的兩種地方立法權力進行立法活動,即一般地方立法權力與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利。筆者認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首先應當求助的是民族自治地方所具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完全可以依據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自治授權,在自治條例以及單行條例中規定具體而切實可行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規。

首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應當盡快製定各自的自治條例,並在其自治條例中明確規定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與具體製度。自治條例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依照自治地方政治、經濟及文化特點製定的、用以調整民族自治地方內基本社會關係的自治規範。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尚有大量的民族自治地方沒有自己的自治條例。這種狀況無疑會對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在該自治地方的實施產生不利的影響,同時也不利於該民族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這種狀況應當盡快改變,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應當對此有所作為。

其次,應當通過民族立法對上升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重點保護。對於重要的少數民族民俗,應當立法確定為民族自治地方的傳統節日。2007年國務院決定將清明、端午、中秋、春節等傳統節日確定為法定假期,國內外反響良好。藏族有雪頓節等傳統節日,壯族有“三月三”等傳統節日,一些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已經具有通過當地民族法規確認民族傳統節日的成功範例,例如內蒙古的鄂倫春自治旗與鄂溫克自治旗。鄂倫春自治旗所製定的《鄂倫春自治旗自治條例》就明確規定每年6月18日為鄂倫春民族的傳統節日篝火節。鄂溫克族自治旗所製定的《鄂溫克族自治旗自治條例》規定每年的6月18日為該民族的傳統節日瑟賓節。各民族自治地方也應當通過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將自己民族的傳統節日確立為地方法定民族節日。這樣,人們在過節的時候就在保護自己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了。

(作者單位:內蒙古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