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定位(2 / 3)

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涉及我國少數民族文化特性的維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少數民族的,語言權利、少數民族有效參與公共生活的權利,即《少數人權利宣言》第2條第3款所規定的“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權以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方式切實參加國家一級和適當時候的區域一級的關於其所屬少數群體或其所居住區域的決定”的權利。可以說,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層級與漢民族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以及其他非自治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不同,它不單單是製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民族民間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問題,也不單單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創人、傳承人、傳播人的權益問題,而是直接涉及我國少數民族所享有的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所確立的少數民族自治權這一基本法律問題。隻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國家在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麵負有比保護漢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麵負有更為重要的責任,因為這直接涉及憲法所規定的民族製度以及少數民族文化特性的維護等重要的少數民族權利問題,而不單純是民間藝術、民間文學和民俗的保護問題。漢民族的民間藝術、民間文學和民俗等法律保護的缺失並不會因此改變漢民族的文化特性,而少數民族的民間藝術、民間文學、民俗等保護的缺失卻可能因此造成某一少數民族的民族特性的改變或者喪失。

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應當真正提升到應有的高度

語言是人類最為重要的交際工具,也是人類的思維工具,同時也是文化的載體。語言不僅具有物理屬性和生理屬性,更具有社會屬性。語言通常以具體的民族語言形式得以存在,因而也具有民族性,是民族特征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人們平時講的所謂“母語”就是指本民族語言,是指生來最早習得的語言。對於民族文化或傳統文化而言,民族語言和文字是各種民族文化的一種載體,也是體現民族文化特色的一個標誌。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程度、發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民族文化或傳統文化的活力和存在形式。中國55個少數民族中,目前53個民族有自己的語言。由於有同一民族使用兩種或兩種語言以上的現象,因此50多個少數民族使用的語言在80種以上,使用民族語言的人口達6800萬人左右,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60%左右。

根據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同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律保護與前述同樣不僅僅是單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問題,更不能將這種法律保護等同於對漢語方言的保護以及對漢語普通話的法律保護,它首先是貫徹憲法所規定的各民族平等的語言文字權利問題以及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問題。如何對待弱勢民族的語言,如何借立法平衡各語言的地位和權益,是多民族國家不得不麵對的重大問題。我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適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重申了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精神,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以內蒙古自治區為例。作為我國最早成立的省級民族自治地方,早在1962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就發布試行了《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文工作暫行條例(草案)》。2004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共6章40條。該條例規定其宗旨是促進蒙古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學習使用製度化及其繁榮發展,使蒙古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2001年9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學習使用蒙古語文獎勵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以及一些盟市還製定了有關的法規,如《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麵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社會市麵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包頭市社會市麵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鄂爾多斯市社會市麵用文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烏蘭察布市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錫林浩特市社會市麵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烏海市社會市麵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等。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還設定了《蒙古語語料庫建設工程》項目,由內蒙古社會科學院牽頭的“蒙古語語料建設工程”,力圖通過20年的努力,利用現代電子技術和多媒體設備,建設一個2億詞級的蒙古語網絡化、數字化、多媒體化的語料庫。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有關民族教育問題的法律法規也重申對包括蒙古語言文字在內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高度重視。上述法律保障努力以及具體措施對於蒙古語言文字這一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內蒙古自治區的社會現實中,蒙古語言文字作為自治地方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並未有切實的體現,這種狀況尚有進一步改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