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蓮榮的說法,出獄後沒多久,鄒春跟3個朋友合夥,用她的積蓄在寶安區大衝開了一家火鍋店,名義上是老板,但黃蓮榮幾乎包下了夥計要幹的活。火鍋店開張沒多久,夜市生意就出奇的好,黃蓮榮說:“一個晚上有三四萬元的收入。”錢多了分歧也多,4個合夥人最後還是分賬拆夥。黃蓮榮就帶著掙來的20多萬塊錢跟鄒春離開大衝,搬到寶安區沙井的一個電子城宿舍,鄒春在電子城一家公司找到了工作,黃蓮榮在市場裏租了個門麵開小商店。黃蓮榮的說法,她覺得丈夫找到工作後很踏實,“一年時間都沒離開過電子城,下班就回家”。一家人生活日漸寬裕踏實,黃蓮榮也再次懷孕。跟上一次生孩子的悲苦比起來,2007年初雙胞胎女兒的到來,黃蓮榮感受到的都是幸福,她說:“我們兩人家裏的老人都不在了,沒有人幫忙,喂奶、換尿布、哄孩子,什麼事情都是鄒春一個人做,他都做得很開心。”
黃蓮榮懷孕後,鄒春就辭職了,專心打理小店的生意,夫妻倆還買了一輛汽車,生活完全是蒸蒸日上的模樣。直到2009年11月12日,警察再次找上門來,這一次鄒春涉嫌的罪名是綁架殺人。黃蓮榮被警察帶回局裏問話,雙胞胎女兒沒人照看,一起帶了去,一路上她都是恍惚的,和上次的搶劫案一樣,她回想不起丈夫的任何異常,覺得警方肯定是弄錯了。“他那麼愛小孩子,別人家的小孩到家裏來吃飯,拉屎撒尿在他身上,他一點都不生氣,先把小孩子洗幹淨,才自己換衣服,怎麼可能做出這樣的事?”
但事實就是這樣殘酷。在警方調查掌握的信息裏,鄒春是另一張麵孔——不滿足於溫飽有餘的現狀,幻想下手一次撈夠後半生的資本。他從2009年9月開始做犯罪準備,先購買了二手套牌車,又在寶安區新橋大廟新區5巷租了一個房間,在好幾個區踩過點之後,選擇了南山區的一個高檔小區為目標,鎖定了作息規律的少年小譯(化名)。他的判斷標準很簡單,小譯住在高檔社區,肯定是有錢人家,而且他個頭不高,看起來很好控製。2009年10月20日13點多鍾,鄒春等在小譯上學的路上,以幫助關閉車內燈光為由把小譯騙上車,用鐵鏈綁在車廂後排座,駕車逃離現場,回到新橋大廟的出租屋裏。
小譯隻有12歲,正在讀六年級,父母已經辦好移民手續,早就要把他帶到國外,可他舍不得班上的同學留了下來。結果被綁架的當天,他就在新橋大廟的出租屋裏遇害。他的屍體2009年11月27日被兩名河道清淤工人發現並報警,因為屍體高度腐爛,屍檢報告能提供的答案,隻是他很可能因窒息死亡。出租屋裏到底發生了什麼,鄒春的一份口供曾經詳細供述了過程,他問到小譯父母的信息和電話之後,出門用變音手機勒索贖金,回來時小譯掙脫了捆綁著雙手的橡皮筋試圖逃走,被他撞見後大聲呼救,他一怒之下掐住了小譯的脖子,小譯窒息而死。
單方麵的口述,無法還原全部真相,更何況鄒春的口供一直變來變去。律師易文榮輾轉受朋友之托接下這個案子,和他一起接受委托的還有另一個律所的律師胡瑄倍。第一次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是2010年4月29日,案子已經轉到檢察院,進入起訴階段。遵循常例,易文榮第一個問題,就是問鄒春對公安的起訴意見書有什麼意見。“結果他一開口就說綁架案不是他一個人做的,還有兩個同夥,被綁的小孩不是他殺的,他也沒拿到贖金。”易文榮說。鄒春2009年11月12日晚上在福永汽車站附近的一個小旅館裏被警方抓獲。易文榮閱卷複印到的材料裏,從12日到15日,鄒春做了6份筆錄。第一份筆錄是12日19點左右,鄒春的說法就是3個人共同作案,“阿龍”和“廣西仔”是主謀,他隻是從犯,沒有綁票也沒有殺人,隻是參與了電話勒索贖金和拋屍。21點左右的第二份筆錄裏,鄒春就換了說法,承認是自己單獨作案,另外兩個人是他編出來的,還詳細供述了作案過程。可後來的一份筆錄裏,鄒春又推翻了單獨作案的說法,還是堅持3人作案。易文榮告訴本刊記者:“這說明,在我會見他之前,他的供詞就已經變來變去了。”
鄒春的前科和李明的事情,易文榮也在閱卷中看到了,他說:“心裏肯定很警惕,說實話,綁架案的影響那麼惡劣,又有這些事情,要不是看著他老婆帶著3個孩子實在可憐,我可能也不想接下這個案子。”易文榮把能複印到的案卷材料仔細看過,又會見了鄒春兩次,也隻能得出這樣的判斷:“鄒春還是很特別,不管他的說法是真是假,他的供詞和翻供都是能自圓其說的,最關鍵的是,受害人家屬支付了50萬美元贖金,但他的確沒有拿到贖金,所以不能排除存在同夥的疑點。”
鄒春自圓其說的能力,在兩次庭審中充分顯示出來。第一次開庭是2010年9月15日,鄒春帶了兩份有監獄同倉簽字的書麵證詞,作為他被警方刑訊逼供的證據,結果“整個庭審的焦點就變了,成了是否有刑訊逼供,還沒來得及進入事實部分就休庭了”。易文榮回憶。第二次開庭已經是2011年1月10日,檢方出示了新證據,證明鄒春的同倉證詞是用欺騙手段偽造的,同倉簽字時紙上隻寫了他的入獄時間,其他的話都是鄒春自己加上的。此外,警方的諸多調查和通過公路攝像鏡頭做的偵查實驗都證明,綁架行為是一個人單獨實施的,他所說的同夥並不存在。但鄒春依然振振有詞。“他說的話,比我們兩個律師說的都要多。”易文榮有些無奈,“這樣的案子,律師確實也很難辦。”
1月10日的庭審,最令易文榮驚訝的證據,是檢方出示的一份南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這份判決顯示,小譯父親的同事李曉菲知道綁架的事情後,冒充綁匪與家屬聯係,勒索了50萬美元的贖金。“贖金本來是我們的重要疑點,當時真是完全措手不及。”易文榮說他有些不能理解,“這個一審判決書是2010年7月的,那時候鄒春案一審還沒有開庭,可我們從來沒有看到過這個材料,這次開庭前,2011年1月7日,胡律師重新去閱卷,也沒有發現這個判決。結果準備好的辯護意見我們隻能全部放棄,在法庭上現場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