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作者:王鴻諒
2011年1月10日,鄒春綁架案在深圳中院一審第二次開庭。這是深圳2009年底連續3起校園綁架案中的第一起,後兩個案件早已審結,隻有此案,因為鄒春翻供等諸多變數,從2010年9月第一次開庭一直拖到現在。受害者、綁匪和半路冒出來詐騙贖金的人,3個人的命運交集,結果是3個家庭的悲劇。人性之惡隻需要一個金錢誘因,可一場罪案的社會代價,根本無法用數字來衡量。
變局
黃蓮榮告訴本刊記者,她再也不想回雷州老家過年,那裏沒什麼親人,隻剩下丈夫鄒春家破舊的祖屋,四麵透風,下雨漏水。以前回去,是因為鄒春遵循當地習俗,過年要拜祖墳,燒香祈福。“祈福又有什麼用,現在這個樣子,我真是連死的心都有。”黃蓮榮說著,眼淚就要流出來。她和鄒春1996年結婚,真正在一起的時間不到4年半,鄒春有9年都在服刑,出獄後才4年,又因為涉嫌綁架殺人再被捕。14年的不離不棄,隻換來更抬不起頭的羞恥,這個坎該怎麼過去,她是真的不知道了。
黃蓮榮父母早逝,兄妹三人相互照應著長大,陸續離開老家到深圳打拚。黃蓮榮到深圳是1989年,不到16歲,經人介紹在深圳關外的一個工廠裏做保姆。“打掃衛生,煮所有人的飯,天不亮就起來買菜,很晚才能睡。”哥哥在關外另一個工廠,黃蓮榮經常去他的宿舍幫忙做家務,認識了跟他同廠的老鄉鄒春。鄒春大約1990年才到深圳,大黃蓮榮3歲,家境更窘迫,兩歲時母親過世,父親再婚後並無生育,他再無兄弟姐妹,是三代一脈單傳的男丁。2001年鄒春的父親重病過世之後,老家再無直係親人。
黃蓮榮說她當時不介意鄒春一無所有,覺得“人好,老實,體貼”就夠了。他們談了四五年的戀愛,1996年2月回雷州老家擺了場酒席,算是正式結婚。那時候黃蓮榮的勤勞和樸實已經得到工廠香港老板的賞識,從拉線工人升到辦公室做後勤管理,“一個月工資有兩三千港元”。鄒春也沾了妻子的光,承包下廠裏的勞保用品和部分物資采購。“比如說廠裏需要購買打印紙,就訂出一個價錢,然後鄒春去找貨源,自己談進貨價,再賣給廠裏,賺個差價。”黃蓮榮說,“雖然很辛苦,但一個月能掙1萬多塊錢,我們兩個人的收入加起來,日子真的過得很好了。”所以她怎麼也想不通,為什麼婚後剛半年,就在她懷著四五個月身孕的時候,鄒春卻因為搶劫被抓了。
搶劫案發生在1996年9月10日上午,天馬公司的兩名職員到深圳發展銀行南頭支行馬家龍分理處去提取公司當月發工資的現金,一共18萬多元。錢剛取出來,9點40分左右就被兩名男子持刀搶劫,兩人得手後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當晚,警察就把鄒春帶走了,因為他是那輛摩托車的車主。黃蓮榮完全蒙了,身邊的朋友們都勸她趕緊拿掉孩子改嫁。雖然警方掌握了諸多證據,但黃蓮榮還是一廂情願地相信丈夫,理由是“認識這麼多年,我們從來沒吵過架,從來沒見他做過半點壞事,他還常常跟我說做人的道理”。她不僅堅持把女兒生下來,還努力尋找給丈夫脫罪的證據,結果把自己也牽扯進去。鄒春的案子1998年12月7日判決:搶劫罪,有期徒刑15年。在那之前幾個月,黃蓮榮自己也得到了一份判決:妨害作證罪,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2年。以妨害作證罪被判刑的還有她給丈夫請的律師李明,有期徒刑2年。
這是深圳的第一起律師偽證案,針對對李明的判決,深圳律師維權協會組織過一次討論,觀點頗有爭鳴。李明1997年4月29日才接受黃蓮榮委托,5月5日第一次到看守所會見鄒春,鄒春當時堅稱自己是冤枉的,說他隻是把摩托車借給別人而已,當天9點30分左右他還在公司值班室裏打電話,宿舍管理員鄺堅可以作證,9點40分他根本不可能出現在案發現場。這套說辭不是第一次。鄒春被警方帶走後,最初詢問時是認罪的,詳細供述了自己如何夥同他人多次踩點和實施犯罪的過程,可是到預審階段,就開始翻供,說隻是把摩托車借給別人。到了1997年4月19日,深圳檢察院提審的時候,鄒春也堅稱自己沒有搶劫,提出了時間證人鄺堅。
黃蓮榮向本刊記者回憶這段經過是:“律師就來問我,讓我去問管理員,我去找了鄺堅,他開始說記不清了,我就求他,人命關天的大事。他就跟我說好像是9點半,我告訴律師,律師就去找了他,說什麼我不清楚,結果後來警察就把我也抓走了。”她顯得委屈而糊塗:“我都搞不清楚什麼事,就一直被關著,直到鄒春開庭那天,我才被放了,好像是什麼緩刑。”這種說法和判決書上寫的出入很大。根據判決書,李明的確在會見後找了黃蓮榮,讓她去找鄺堅,鄺堅記得鄒春打電話的時間是10點半,而不是9點半。黃蓮榮照實告訴李明,李明說了一句:“10點半就沒辦法了,要是9點半就還有救。”黃蓮榮就再去請鄺堅吃飯,跪下來請求。那時黃蓮榮剛生了孩子沒多久,孤兒寡母的境況實在可憐,鄺堅出於同情答應做偽證。根據南山區檢察院檢察長侯黎明後來接受《光明日報》采訪的回憶,1998年7月,“在公安部門配合下”,檢方很快獲取了鄒春妻子與律師李明“協議收費以及製造偽證的證據”。差不多一個月後,黃蓮榮、李明和鄺堅3人分別獲刑,鄺堅是偽證罪,有期徒刑1年。
那份判決書上有一個令人糊塗的地方,從頭到尾鄒春之妻的名字都寫的是“鍾國英”。黃蓮榮的解釋是:“當時廠裏招聘要大專學曆的,我沒有,就借了鍾國英的身份證去報名。”從被拘留直到下判,長達8個多月的時間裏,公檢法各部門似乎都沒有發覺,黃蓮榮也由著他們將錯就錯。緩刑判決後,黃蓮榮的境遇也徹底改變,工廠換了新老板,不同意她複職,一次性給了兩萬塊錢算是補償。她把女兒從姐姐家接回來,一切從頭開始,再也沒有同樣的工作機會,隻能在回憶中重溫“收入又高,又受人尊重”的時光。
綁架
黃蓮榮沒想過改嫁,執迷地相信鄒春是被人陷害的,每年至少去韶關探監兩次,打工掙來的錢,除了母女倆的生活必需,其他都寄到監獄裏去。女兒在這種困境中長大,四五歲跟媽媽去探監,就懂得主動接過媽媽手上的東西,拿不動就用力拖進會見室。2005年鄒春出獄,15年的刑期,他爭取到了多次減刑,實際服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