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中國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身份”,但並不存在梅因語境下的status。所謂fromStatustoContract(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中國與西方文化正式接觸之前,是不可能發生的。
3清水江文書是倫理文書和檔案文書
我們能不能把清水江文書視為契約文書,這實質上涉及研究一個特定對象所使用的“範式”。如果範式不對,方枘而圓鑿,可能全盤皆錯。如果我們在梅因用詞的嚴格意義上來理解“契約”,亦即“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種權利義務上的那種相互關係形式的”“因個人的自由合意而產生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13],那麼可以下結論說:清水江文書不是嚴格的契約文書。以下分析而論之。
3.1清水江文書中有“家族”觀念而無“個人”意識。眾所周知,按照契約的基本精神,契約關係主要是一種理性關係,它意味著個人意識的發達。而在數以十萬計的各類清水江文書中,幾乎找不到基於法律關係而來的“個人”意識,普遍看到的是倫理觀念的彌漫和家族意識的發達。按清水江文書所記,清水江地區並不發生“有大量的個人權利和大量的財產從家庭審判庭中轉移到公共法庭的管轄權之內”[14],而梅因認為這是契約社會的典型特征。
隨舉一例(著重號均為引者所加):
例1:嘉慶六年(1801)六月十九日薑未喬賣林文書[15]
立斷賣山場杉木約人薑未喬,為因家中缺少用度,情願將本名所占之山木一股,坐落地名鳩其出賣,請中問到弟媳名喚樓風、胞妹名喚姝蕃,姑媳二家承買為業。當日憑中議定未喬之股,價銀五兩三錢整,親手收回應用。其山木任從弟媳、妹妹二家管業。日後不得翻悔異言。今恐無憑,立此賣約存照。
憑中、代筆:……
嘉慶六年六月十九日立
“姑媳二家”、“弟媳、妹妹二家”都是家族觀念,家庭在這裏是交易發生的基本單位。這份文書的基本訴求是“不得翻悔異言”,沒有看到任何權利義務觀念的訴達。這是隨便選取的一個例子,在清水江文書中極為普通。
再看一例:
例2:道光九年(1829年)六月初四日薑朝胡買林文書[16]
立斷賣山場杉木契人下房薑朝胡,為因要銀使用,自願將到祖遺之山場杉木,坐落土名汙宜。上憑路,下憑溪,左憑田角,右憑廷式之木以岩梁為界,四至分明。今將出賣與上房薑紹略、紹熊、紹齊名下承買為業。當麵憑中議定價銀六兩五錢正,親手領回應用。其杉木自賣之後,任從買主子孫永遠管業,賣主房族弟兄不得異言。如有異言,俱在賣主上前理落,不幹買主之事。今欲有憑,立此斷賣契存照。
外批:此山木先年自送侄女薑氏玉香,今朝胡叔代侄女出賣,價銀侄女收。
憑中、代筆:薑光舜
道光九年六月初四日立
“上房薑紹略、紹熊、紹齊名下”、“買主子孫”、“賣主房族弟兄”等字眼表明,文書中所記的買賣主要發生在家族之間,而非個人之間。當然,這並不是說清水江文書中絕對沒有發生在個人之間的行為。這裏的關鍵不在於外在形式,而在於精神實質,也就是說,關鍵要看立約人的文化心理是“個人”意識還是“家族”意識。
對清水江文書的大量考察表明,其所反映的社會形態,一如既往,依然是以“家庭”為最基本的社會單元,“家庭”是所有社會行為的轉動軸,“個人”融化於家庭中,不構成社會行動的單位。馬克斯·韋伯在考察西方社會與非西方社會之區別時指出:“盡管世界各地也都曾有過城市的市場特權、行會、工會以及市鎮與鄉村間在法律上的種種差別,然而,正如西方之外並沒有‘市民’的概念,‘資產階級’的概念亦未見於西方之外,且必然沒有;因為,以自由勞動的理性組織為基礎的經營並不存在。”[17]韋伯這個結論移用於清水江文書所反映的社會狀態,同樣成立。清代清水江流域並不存在任何以“理性組織為基礎的經營”,人們主要以倫理的依賴關係達成各種社會行為,這還可以從清水江文書的“中人”機製凸顯出來。
3.2“中人”機製的倫理意味。在數量宏富的清水江文書中,幾乎都少不了“中人”角色。中人是文書中的第三方,也稱“憑中”。其主要作用除了作為見證人,有時還充當締約雙方的中介人,如果雙方發生糾紛,中人還起著調解人的作用。在清水江文書中,中人的意義幾乎相當於官方的地位,使得民間各種行為可以不經過官府而化民成俗,實現自治。
從形式上看,中人機製等於把知情權和見證權從雙方擴展到一個共同的第三方,借此而有效防止締約雙方的任何一方出現翻悔異言的行為。但實際上,中人機製發揮作用的真正根源還要訴諸中國特有的文化心理——“情麵”。在民間社會,情麵的威力往往大於官府和法律的威力。所謂情麵,可以具體解析為:感情+麵子=情麵。中國人之重感情和講麵子是世所周知的。尤其是在民間熟人社會,大家低頭不見抬頭見,“麵子”幾乎無孔不入,隨時都在“監控”著人的言語和行為。這裏很有必要從文化哲學角度來探究一下“麵子”的意義。美國傳教士明恩溥19世紀末積多年的觀察和思考,出版了《中國人的氣質》一書。該書以西方人的視角來審視中國人的特性,頗具獨到之處,曾經名動一時。書中列舉了二十多條中國人最顯著的特點,其中第一條就是“麵子”。明恩溥認為麵子對中國人影響巨大,幾乎支配了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在中國,‘麵子’這個詞,不簡單地指人的臉,實際上是一個複雜的集合名詞,其中包含的意義,比我們所能描述或者可能領悟的含義還要多。哪怕是部分地理解‘麵子’的意思,我們也必須注意這樣的事實,那就是中國人作為一個種族,具有強烈的做戲的本能。……中國人是按照戲劇方式思維的。……一旦正確領悟這個問題,就會發現‘麵子’正是打開中國人許多最重要特性這把暗鎖的鑰匙。”[18]
中人機製等於締約雙方把情麵共同托付到一個第三方身上,由此情麵又加重了不少分量,使翻悔異言的行為更難發生,因為到底“丟不下情麵”。了解中國民情民心的人都清楚,民間很多事情,不管是私事還是公事,“總是在鄉土社會既有的‘關係’網絡中發生,這些‘關係’靠人情來維係,‘麵子’觀念在其中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效力。成功的交易一般靠中人的說辭和技巧,一半則基於其‘麵子’。中人的‘麵子’越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反過來,中人的‘麵子’對於訂約雙方都具有某種約束力,因此,其‘麵子’越大,契約的穩定性也就越強”。[19]不難看出,中人角色主要不是出於法律意義,而是作為一個倫理因素在發揮效力,雖然這並不否定它在機製方麵的規約作用。
對於像中國這樣一個缺乏公共意識和公共精神的倫理社會,情麵在某種意義上扮演了“公意”甚至“良心”的角色,其效力之發揮主要是通過倫理的規約和感化。日本學者戒能通孝認為中國社會在真正的意義上並不存在近代性的社會經濟關係,內在地缺乏一種支撐個人之間契約關係的公共意識,也即遵法精神。[20]梅因認為契約社會“到處都以便利的、勻稱的或單純的原則來代替能滿足古代良心的空洞考慮的權威”[21],這個情形在清代的清水江地區是不存在的,良心依然是人們行為的終極根據。
3.3清水江文書的首要功能是記憶和憑證。有一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為什麼清水江流域會收藏那麼多的民間文書?這個事實本身就有待從哲學和人類學作出深入的回答。按常理,契約一般都有有效期;有效期過後,契約作為一個法律文件已經沒有意義,沒有保存的必要。不少清水江文書的有效期是“永遠”,但大多還是有期限的。奇怪的是,不管是“永遠”還是有期限的文書,都被大量保存了下來。這說明,在當地人們心中,這一紙文書除了扮演記憶和憑證的主要功能,同時還包含著一種倫理和權威的意象,不是可以隨便丟掉的。從記憶和憑證而言,這在本質上是一種檔案功能;從人們把文書視為一種珍貴的收藏品而言,這又是一種富於倫理意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