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公式與清水江文書研究
理論探討
作者:劉崧
摘要:梅因“從身份到契約”的著名公式為我們解析社會曆史運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撐。近年來有學者把梅因公式用於清水江文書研究,由於對中國文化的特殊性和複雜性認識不足,缺乏深入的文化自覺和反省,導致研究範式出現“水土不服”等問題,不能準確定位清水江文書的實質意義。通過還原梅因公式的特定語境和相關限定,深入考察清水江文書的文化獨特性,可知清水江文書並不存在“身份”和“契約”等質素,因而也不存在“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質言之,清水江文書不是作為嚴格的契約文書,而是作為倫理文書和檔案文書通行於清水江流域的。
關鍵詞:梅因公式;清水江文書;研究範式;“從身份到契約”
隨著清水江文書研究的不斷深入,其價值越來越受到學界重視。這批文書數量之宏、涉獵之廣、對社會生活滲透之深,足以與徽州文書相提並論,堪稱中國曆史文化的大發現之一。近年來,相關研究機構對這批收藏於民間的文書做了大量的收集、整理、搶救工作,相關學術研究取得了不少喜人的成果。但是,就清水江文書富含的巨大價值而言,目前研究在廣度和深度上還遠遠不夠。由於缺乏中國學術和地域文化的自我主張,不經反省地濫用西方學術話語和概念範疇,還導致了研究路徑偏誤乃至南轅北轍。本文擬從梅因公式與清水江文書研究關係入手,來探究清水江文書研究的範式問題,以期對今後的研究有所啟發。
1“從身份到契約”的曆史文化內涵
英國人類學家亨利·梅因在其名作《古代法》第五章,通過梳理歐洲社會從古代到近現代的發展過程,得出結論道:“‘身份’這個字可以有效地用來製造一個公式以表示進步的規律,……我們可以說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1]這個著名論斷以其高度的概括力和宏觀描述力,被譽為“梅因公式”而廣為學界稱道。與此相關,自從清水江文書被發現以來,學界大都視之為“契約文書”而予以定性。於是,就有研究者把清水江文書和梅因公式聯係起來作為一個論題進行探究,認為清水江文書也存在“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其中部分契約符合梅因公式。[2]可是,如果我們仔細考究梅因使用“從身份到契約”的特定語境和知識情境,可知這種結論是值得商榷的。對“身份”這個詞的望文生義極容易讓人誤解梅因公式真實意涵。
1.1英文status與漢語“身份”之確義。為了明曉梅因所謂“身份”之確義,參照一下其原文是十分必要的。梅因那個結論對應的英文原文為:“…wemaysaythatthemovementoftheprogressivesocietieshashithertobeenamovementfromStatustoContract.”[3]當譯者把status翻譯為“身份”(原文為“身分”)時,對於漢語讀者來說,其意義被無限放大了,而且含混化了。眾所周知,漢語“身份”一詞意義非常廣泛,而且十分含混,很難與英語status一詞完全對應。在漢語文化中,身份可以指血緣關係身份,可以指親屬關係身份,可以指朋友關係身份,可以指師生關係身份,可以指行政關係身份,可以指職業關係身份,等等。一個人的“身份”如何,全看一個人所處特定位置和觀察人際關係的特定角度。而梅因使用status一詞卻有其特定的知識情境和相關限定,其意義相對狹窄而且固定,他用這個詞主要表達在社會曆史中體現於相關法律製度中的涵義。[4]對此,我們可以結合權威的英文詞典的解釋和梅因原文的語境來看。
梅因使用status主要是取其與法律相關之意義。牛津大詞典對status的諸條釋義中,關於法律(law)方麵有這樣一條:a.law.Thelegalstandingorpositionofapersonasdeterminedbyhismembershipofsomeclassofpersonslegallyenjoyingcertainrightssubjecttocertainlimitation;conditioninrespect,eg.oflibertyorservitude,marriageorcelibacy,infancyormajority。[5]很顯然,status在這裏有其特定的指涉範圍,即一個人在法律上的既定身位:“這種身位並非可以由他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或者改變。這種身位得以確立的根據,是他自身所具有的某種成員資格(membership),這種成員資格則來源於他所屬的社會階層(classofpersons)。”[6]在《古代法》中,梅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status一詞。該書第五章明確說:“人們不是被視為一個個人而是始終被視為一個特定團體的成員。每一個個人首先是一個公民,然後,既是一個公民,他必須是階級中的一個成員……其次,他是一個氏族、大氏族或部族的成員;最後,他是一個家族的成員。這最後的一類是他所處身最狹小最個人的關係;這看上去好像是矛盾的,但他絕不把自己看成為一個個別的個人。他的個性為其家族所吞沒了。”[7]請注意,梅因特別強調“特定團體的成員”、“階級中的一個成員”、“個人首先是一個公民”、“家族的成員”,等等,由此來定位status的涵義。很顯然,梅因status一詞與漢語“身份”無法精準對應。
要準確理解“從身份到契約”這個命題,必須回到status特有的文化情境中,而不能僅僅對漢語“身份”一詞望文生義。事實是,這樣一個特定意義的status,在中國傳統社會是不完全具備的。在梅因提及status的幾種情形中,“特定團體的成員”、“階級中的一個成員”、“個人首先是一個公民”在中國傳統社會並不存在,隻存在“家族的成員”。而即便是“家族的成員”,其文化意味在西方與在中國也是大為不同的(詳見後文)。
1.2“停滯性社會”與“進步性社會”之區分。事實上,梅因本人已認識到歐洲社會與非歐洲社會特別是東方社會的不同。在《古代法》第二章,梅因就作出了一個重要區分:停滯性社會(stationarysociety)與進步性社會(progressivesociety)[8]。他把包括印度和中國在內的東方社會列入停滯性社會,而把他的論述局限於進步性社會,即西歐社會。值得注意的是,梅因認為,在人類民族中,停滯是常規,而進步是例外;停滯性社會和進步性社會之間的差別,是需要繼續加以深究的一大秘密。[9]這個秘密也是本文關注的焦點之一。
可以看出,梅因作為一位曆史人類學家,其論證和敘述是非常嚴謹的。他並沒有把所謂“從身份到契約”的曆史運動視為一種普適規律,而僅僅是在考察西歐社會曆史演進時概括出來的,也僅僅用之觀照西歐社會。那些把“梅因公式”當作公式套用於所有人類曆史的做法,是因為自己沒有全麵厘清梅因的敘述思路和相關限定。
2清水江文書之曆史—文化情境
相比之下,我們通常說中國社會是一個典型的身份社會,此中“身份”與梅因之status有重大區別。中國傳統社會,乃至今天的中國社會,嚴格說來都不具備梅因status的曆史—文化情境。這是因為,首先,中國自古以來,尤其是孔子之後,就一直是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以家庭為最基本的社會單元,以孝悌親情為最堅韌的人際紐帶。中國沒有與西方對等的團體組織,也沒有與西方對等的個人(公民)意識。梁漱溟在考察中西文化對比時,以團體、家庭、個人三個範疇為參照係,他認為西方社會凸顯個人與團體兩極,而家庭之地位不著,由重個人與團體而彰顯出權利義務關係;而中國是家庭獨大,成為社會核心,個人和團體皆消融於家庭,因此中國人先天不具備權利義務觀念。[10]直到近年,依然有學者在論證:中國社會是一個倫理社會。[11]由此而來,中國沒有西方意義的階級和階級對立,不存在“階級中的一個成員”(membershipofsomeclassofpersons)這一事實。固然,中國自古就有貴賤觀念,但貴賤隻是一種由名位觀念而來的價值概念,不是階級意識。梁漱溟說:“舉整個社會各種關係一概家庭化之,務使其情益親,其義益重。由是乃使居此社會中者,每一個人對於其四麵八方的倫理關係,各負有其相當義務;同時,其四麵八方與他有倫理關係之人,亦各對他負有義務。全社會之人,不期而輾轉互相連鎖起來,無形中成為一種組織。……此種組織與團體組織是不合的。它沒有邊界,不形成對抗。”[12]梁漱溟對中國社會的觀察是非常精準的。清水江文書正是在這樣一個文化大環境下產生並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