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宗教傳統中,閻羅殿上的一副楹聯很受人吹捧:“有心為善,雖善不賞;無心為惡,雖惡不罰。”這句話的前半句意思是說,故意去做善事不該得到獎賞,無心犯下的過錯不應該得到同等罪過的懲罰。
如果拋掉第一個問題,來看第二個問題,它告訴了我們這樣一個道理:懲罰應該適度。在任何時候,適度的賞罰都是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如果說,獎賞得當會激起下屬更高的工作熱情,那麼,懲罰適其度則會使下屬對其過失有所警醒,減少或避免再次犯錯誤的可能。那麼,如何在懲罰過程中“適其度”呢?
小罰不如不罰
有很多人往往認為,懲罰不可過重,因為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才是正道。比如在中國古代,就有這樣一個案件:一個屠夫在生意中因為被顧客羞辱,一時忍受不住,將該顧客殺死了,屠夫隨即被拘押縣衙。按律,殺人償命,但訟師卻得人錢財替人消災,將訴狀中的“用刀殺人”改作“甩刀殺人”。一樁故意殺人案就變成過失殺人案了,最終重罪輕判,救了屠夫一命。這除了說明“無心為惡,雖惡不罰”之外,還說明了人人都有可原諒他人過錯之心。但是,小懲罰往往在管理過程中卻不如不懲罰。
一家幼兒園規定每天16點之前家長必須來接孩子回家,但有部分家長不能夠做到。最後,園長和老師們經過討論做出一個決定:晚來一小時的罰10元錢,考慮到與家長的關係,這點罰款不過是象征性的。
但老師們驚奇地發現:經常晚來的家長不但沒有早來,而且就連那些早來的家長也開始晚來了。調查的結果讓老師們哭笑不得,家長們認為花10元錢就能照顧一個小時,太劃算了。
幼兒園連忙取消了這個規定,結果晚來的家長就更多了。家長們都想:免費照看孩子,那更好啊!
你不能不說幼兒園方麵沒有給予懲罰,但是,這種懲罰根本達不到家長們的心理承受底線。所以,小小的懲罰反而放任了家長們的行為。所以,在企業管理過程中,管理者一定要記住,要麼不罰,要罰就應該大罰,如果是小罰還不如不罰。
很多人都認為“人無完人,金無足赤”。人的一生不可能不犯錯誤,我們應該允許別人犯錯誤,也允許別人改正錯誤。無心之惡既然出於無心,並非過錯方主觀意願而為之,當然應該“雖惡不罰”了。可這樣做有時候會使過錯方放縱自己的行為,重複犯錯,放縱就意味著對別人的不負責,也就意味著懲罰機製的失靈。
懲罰機製一旦失靈,那麼就隻有獎賞這一招可以用了。但是純粹的獎賞並不能給管理者帶來最大的收益。有時候,獎賞還容易導致下屬在利益分配不公思想的驅使下產生反叛情緒,處置不當會危害管理階層的團結,削弱領導集體的力量。在很多時候,作為管理者給卓有成效者一定的獎賞是應該的。但你一定要告訴受到獎賞的人,在獎賞麵前必須有一個良好的心態。很多人由於心態問題,當看到別人獲得了獎賞而自己沒有時,往往會心生怨恨,以消極的情緒對待工作。他們的心理是:我和他同做一份工作,他並不見得做得比我好,為什麼領導的獎賞獨獨垂青於他呢?如果用懲罰手段,這種心態就不會出現。
懲罰不可不留餘地
一位拳師在擂台上越打越起勁,在打贏了幾十人後,他指著台下所有習武的人說:“你們全上!”台下的人聽到這句話,雖然知道自己的拳頭不如這位拳師的硬,但還是跳到了擂台上,所有的人都掄圓了拳頭向這位拳師的臉上砸來。最終,由於對手太多,這位拳師的力氣用盡,被打倒在台上,險些丟掉了性命。
後人在總結這個故事的時候說,不要把所有人都當成你的敵人,也不要一拳掄過去,不管誰是誰。在管理學中,我們可以把拳師的這種行為稱為普遍懲罰性,就是說,懲罰沒有固定的對象,隻要是員工,就在懲罰名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