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不教則不授,不教而授謂之殺(1 / 3)

不教則不授,不教而授謂之殺。

——古語

處分的目的在於教育,而不在於懲罰。

——(美國管理學家)小克勞德·喬治

一個民營企業的老板曾經問過一個問題:在自己剛創業時,隻有五六個人,什麼獎懲製度也沒有,但是大家工作熱情極高,晚上經常加班,從沒有人提出過加班費的問題,表現出的奉獻精神至今令人感動;現在企業大了,員工多了,相應的獎勵與懲罰製度也完善了,但是員工的奉獻精神卻消失了,甚至最早一起創業的人也開始斤斤計較了。這是不是意味著“製度越多,員工越自私”、“獎懲越規範,效果越不明顯”呢?

別把獎懲本身當目的

實際上,出現這樣的問題,並不是因為獎懲無用了,而是因為誤用了獎懲。無論在什麼情況下,獎和懲都隻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要想真正發揮獎懲的功效,還必須把獎懲和教育進行結合。

一位品質管理專家講過一個這樣的故事。

張師傅在認真地工作著,這時他需要一把扳手。“去,拿一把扳手來。”他對身邊的徒弟說。

過了好久,徒弟拿來了一把扳手。但張師傅發現這並不是他需要的扳手,於是生氣地說:“誰讓你拿這個,這個怎麼用啊?”

徒弟感到很委屈。這時張師傅才發現,自己沒有告訴徒弟需要的扳手型號。

於是張師傅告訴徒弟自己需要用的扳手型號,沒過多久,徒弟就拿著他需要的扳手回來了。

這位師傅犯的錯誤,也經常發生在我們身上,如果我們在管理中學習這位師傅的做法就好了,出了問題從自己身上找原因,不要輕易批評或責怪下屬。

古人雲:“不教則不授,不教而授謂之殺。”沒有人會讓一個從來沒有學過開車的人自己開車上路,因為那等於讓他去送死。

沒有培訓就不能授權,而沒有培訓就隨意地授權就是害人。同樣,當我們要求“徒弟”或“下屬”去做這樣或那樣的工作時,除了告訴他們一些供其參考的方法外,還應該告訴他們完成這項工作的具體標準。

比如麥當勞的規定:巨無霸麵包厚度5.7cm,烤麵包55秒,煎肉餅1分45秒,可樂和芬達的溫度為4℃;所有的櫃台都是92cm長;炸薯條放置超過7分鍾,漢堡包放置超過10分鍾就必須扔掉;顧客從點膳到取走食品的標準時間為32秒;工作人員用清潔消毒劑洗手,雙手揉搓時間最少是20秒。

按照麥當勞的要求,即使是一個“傻瓜”,隻要按照上述標準進行操作,就完全可以做出麥當勞的品質。

“告訴”不等於“教”

很多管理者都會犯類似的錯誤,告訴員工任務後就放手不管了。管理者往往會認為自己已經“教”下屬去做了,是員工理解能力的問題才導致沒有做好。其實這裏麵的“教”隻是“告訴”,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教”。

張教授在與某公司的老總聊天時,聽到這位老總總是抱怨下屬執行力太差,於是王教授問他具體情況。

原來老總最近在舉辦一個企業家論壇,邀請的客戶非常重要,想把他們的信息存入信息庫,於是讓秘書小李負責收集參會人員的信息。但小李隻收集了不到10個人的信息。老總為此耿耿於懷:“我告訴了他好幾遍!他好像故意和我作對似的!”

張教授問道:“如果那天換作是你,你會怎麼做呢?”